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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有关印发加强单位内部

时间:2022-01-18 16:37:35 浏览次数: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加强单位内部

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七条规定的通知

渝公发[2010]290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市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巩固前期专项治理成果,规范单位和民警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加强单位内部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七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公安局加强单位内部

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七条规定

为加强我市单位内部财务室保险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撬盗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案件的发生,确保单位内部财产安全和治安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市局“十条禁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三铁一器一镜”(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一器:报警器;一镜:摄像镜头)安防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处警告。

二、对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存在的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私财产安全的,一律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存在的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的,一律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对辖区单位财务室保险柜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对重点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季度滚动排查一次要求的,责令责任民警写出书面检查,对直接领导诫勉谈话。

五、对辖区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隐患,或督促单位整改隐患不及时,导致案件发生的,对责任民警一律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直接领导一律免职。

六、在对辖区单位财务室保险柜治安隐患治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案件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对责任民警一律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直接领导一律免职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工作中隐瞒案情,收受被检单位钱财或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对责任民警一律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领导一律免职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分管局领导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公安工作内部安全△隐患治理规定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0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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