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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13 14:41:53 浏览次数:

经济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注意:单项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和能力突出奖学金以外的学生中评选,各单项不能兼得;获得“三好”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符合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单项奖学金。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和校学生处的相关解释,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才能,奖励在专项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

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品德优良。评比期内未受党、团、

行政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比期内各必修课程及限定

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

和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在合格以上(体育免修者除外)。

4、国贸专业学生第二次参加单项奖学金评比应当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425分以上),经济专业学生第三次参加单项奖学金评比应当通

过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

第二条:单项奖学金的奖项名称、金额、参考比例。

奖项名称金额

学习优秀奖学金300

学习进步奖学金200

学术科研奖学金200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200

社会实践奖学金200

文体优胜奖学金200

第三条:单项奖学金评定原则。

1,单项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班级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元/人(人数以当年度参加综测的人员为准);

2,以上各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仅为参考,部分单项奖学金的各班评定人数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3,各班在相关奖项无人符合的情况下,可以在奖金总额范围内进行奖项调剂,文体优胜奖学金可以做为调剂奖项,调剂奖项以综合能力

名次做为评定标准,同等条件下以体育项名次为评定标准。

4,在各单项奖学金都有人符合以及各单项限定名额都用足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单项奖学金总金额超出限额的情况,按照以下原则操作:

(1)首先保证符合条件的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获奖名额(含两名);(2)

其次保证其他各单项奖学金都有至少一人获得;(3)再次如有金额

剩余,再按照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优先(符合条件的全部评完),

学术科研奖学金次之(累计不超过2名),社会实践奖学金再次之

(累计不超过2名),文体优胜奖学金(不限名额)最后的顺序评

定。

第四条:各单项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和部分奖项名额限定。

1、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评比期内综合测评专业素质项成绩列班级前25%的学生,每班评选名额不得超过两名。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生干部年度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按照综合能力名次决定。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工作中获得校和校以上优秀论文和先进个人称号者,每班评选名额不得超过两名,同等条件下遵循获奖级别优先原则,级别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综合能力名次决定。

4、文体优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文艺、竞赛、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同等条件下遵循获奖级别优先原则,级别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综合能力名次决定;同时,此单项奖学金可以作为调剂奖项使用。

5、学术科研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各种合法的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3000字/篇以上且注明校院名称),以及参加校级或校外学术活动获

奖者。每班评选名额不得超过两名(只要符合条件的学生有两名以上,

就必须评定两名),同等条件下遵循获奖级别优先原则,级别相同的情

况下按照综合能力名次决定。

申请评定该奖项须审核学术论文原件或成果的原始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一份。

6、学习进步奖学金(大一和大四年级不申报)。

用于奖励学习进步较快的学生,评比期内两个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含

体育)班级名次需递增10名以上,每班评选一名,同等条件下按照专业

素质名次决定。

第五条:评选办法。

1、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各班级自行按照名

额限定评选,并在班级内部进行传阅签字公示,将汇总表和登记表在规定时间里上报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依照总量平衡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审核评定各单项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和能力突出奖学金以外的学生中

评选,各单项不能兼得;获得“三好”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符合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单项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奖金一次性发放,其“奖学金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文件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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