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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评定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2-01-09 12:33:25 浏览次数: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评定的探索与实践

李春劳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

【年(卷),期】2015(000)002

【总页数】3

李春劳(宁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科学的法制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之前,宁夏就围绕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2013年6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崔波同志主持召开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题会议,将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工作列为全区2013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补充试点工作,并要求各部门探索评价各自会员法人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方法。

从2013年7月开始,宁夏司法厅、律师协会在银川市14家、石嘴山市5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双评”)。双评工作,经一年试点,在反复研讨、深入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4年7月建立起以《宁夏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星级创建评定办法(试行)》《宁夏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律所星级创建评定标准》《宁夏星级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规范》《宁夏星级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律所星级创建评定有关问题解答》(依次简称《评定办法》《评定标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问题解答》)等为主要内容的宁夏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体系,其中《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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