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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时间:2022-01-06 17:51:23 浏览次数: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书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

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省辖市政府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扩权县(市)可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同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

申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

(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省中小企业局对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中小企业局核准之日起90日内,凭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开业前30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第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省辖市政府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扩权县(市)可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同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申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公司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三)公安、人民银行

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六条省中小企业局对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中小企业局核准之日起90日内,凭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开业前30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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