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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8篇

时间:2022-10-22 14:55:04 浏览次数: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 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 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 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 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 连续时间超过 3个月不 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 6个月但外出地 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 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 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 加快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 式,党员流动前、 流动期间、 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 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协作,教育和管理有机统

   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 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党员意识明显增强, 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机动灵活、易于管 理的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 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 与动态联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约束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 时间在 6个月以上、 地点相对 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 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所去 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 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短期( 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 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 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 委组织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 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党员短期 (6个月以内) 外出,或外出时 间较长( 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 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 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 活动。

  第八条 党员 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 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 党支部, 同时出具 《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党组 织负责人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党组织活动 的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第九条 流动党员党支部按照“谁建谁管”的原 则,由批准建立的主管单位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管理, 或由其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属县委和县委组织部 批准建立的,可归口到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无主 管部门的,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相关的 党组织管理。

  第十条 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 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 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

   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 父母或配偶居住地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第十二条 对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 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单位的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 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 造册,报主管党委备案,并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内组 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 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证明信回执,并为流出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入期间 的表现情况。任何单位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接收按照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 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三条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民营企业、集 贸市场、 大型商场等, 凡具备条件的, 应建立党组织, 党员不足 3名,可就近挂靠党组织或组建联合党支部, 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或转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 管理。

  第十四条 对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未持有《流 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 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外出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 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 ,记录流出党员外出时间、 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各 党委要在每季度末将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流出党员返回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会 议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等重大活动、 重要会议时,流出党员应及时返回参加,流动党员只 在流出地党组织享有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第十七条 流入党员接待登记制度。各乡镇应设 立流动党员接待站, 社区、村应设立流动党员接待室。

  负责对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现从业单位、联系 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好登记。各企事业单位在新进人员 时,要对其政治面貌进行审查登记。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流出地党支 部应在流动党员外出前与其谈话, 并确定 1名支委会成 员作为联络员,每季度至少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与 外出党员联络沟通 1次,及时掌握其思想、 工作及现实 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 管理制度。《流动 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并 将外出党员的姓名、 所在支部、 发证时间、 外出原因、 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流出地党组织 每年须对 《流动党员活动证》 查验 1次,用完后换发新 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 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制度。流 出地党组织应为外出党员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 开具党员证明信。流入地党组织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 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1次流动党员的表现情况, 流出地党 组织要把流入地党 组织的反馈意见作为党员民主评 议和先进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应回 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党组织根据党员自己的汇报情 况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 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如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 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 出地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

  党员外出期 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了解情况,

   必要时可派人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了解党员 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 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 暖。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制度。每年初,流动党员 应向党组织如实汇报上年度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按照 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党费基数。党员可采取邮汇、委托 代交等方式缴纳党费,每季度至少交纳一次。对不按 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 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 按自 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外出,持《流动党员活动 证》的,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 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 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办理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要通过查验《流动党

   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 动期间的表现。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负责介绍有关 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如非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任 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两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 取得联系的,或办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 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流动党员在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 报告,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出地党组织保 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所去单位的党组 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出示党员证明手续,自觉 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 活和党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流动党员结束流动返回时,应及时 将所去单位党组织加盖意见后的《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证明信回执退回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流动

   期间的情况。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要遵纪守法,诚实劳动,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 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 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上级党组织另有新规定的, 以上级党组织的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某某县委组织部负责 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使党员在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 育、管理和监督,以挥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上级组织的部 署和要求,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特制订流动党员具体管理 办法:

  一、健全完善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对符合条 件建立的党组织,真正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哪里就有党的组 织,哪里就有党的活动和党员温暖的家”。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支部要将外出或流入在册党员 的姓名、年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入册登记,建立外出党员和流入党员登记卡。

  2、建立健全联系汇报制度。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 想工作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要定期向原所属党组织进行沟通联系 汇报,全乡党组织要定期向流动党员通报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势,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活 动证》和《流动党员考核证》,证随人走,年终凭证民主评议和 考核。

  三、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对下岗分流党员、复员 退伍军人党员、离退休党员中的流动党员,以及关、停、破、转、

   并企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组织专人联系流 动党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电脑网络化。

  四、解决突出问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针对我辖区少 数流动党员中组织观念淡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履行党 员义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管理渠道不 畅,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对“三不党员”(不办理组织 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 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经教 育确实改正错误的流动党员,给他们一个争取做合格党员的机 会;确属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不改变的,按照党的纪律进行处 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 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 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 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 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 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 所在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 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 6 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 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 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 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 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地点固定的, 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 组织。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 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

   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 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 得超过 3 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 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 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 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 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 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 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 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 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 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 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 6个月但外出工作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 他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有机 衔接的管理原则,确保无论党员流动到哪里,都能参加组织生活,享 受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条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的流动党员,应向所在的基层党组 织主动汇报,当地党组织一般应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并严格按照填写有关事项。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 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不予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 动证》。

   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并且不属于短期外出或因私出 国的其他情形,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应酌情及时联系党员本 人并转移组织关系。

  第五条 流动党员的报到和接收:

  流动党员应持临时党组织关系凭证及时向流入单位党组织报到, 流入单位没有党组织的,要向流入单位所在的行业或地方基层党组织 报到。

  对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报到的党员,收到单位应 及时查验,确认身份后,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党支部要 及时记录外出(来)党员的姓名、性别、外出(来)时间、流入(出) 地、原因等情况,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六条 流动党员的排查:

  (一)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排查本地党组织流出党员情况,并及 时将有关情况汇报上级党组织。

  (二)流入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流动人口管理有关工作对流入的流 动党员进行排查,要在流动人口登记表上设置政治面貌一栏,并将党 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汇总按月报送当地组织部门。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对流入的流动 党员进行排查,要在有关登记表上设置政治面貌一栏,并将党员名单 及有关情况汇总按月报送当地组织部门。

  (四)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在做好税收征管的同时,向纳税人 了解企业党员流动情况,并将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汇总按月报送当地 组织部门。

  第七条 流动党员的说服引导工作:

   (一)各流出地党组织要说服本基层党组织的流出党员到流入地 报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上级组织部门。

  (二)流入地党组织要将各种渠道获得的流入流动党员情况汇总, 主动和流动党员的流出地党组织联系,通过与流出地党组织合作引导 流入流动党员报到。

  (三)流入地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入流动党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说 服他们主动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

  (四)各级党组织要因地制宜地设置流动党员服务站等服务窗口, 开通流动党员电话服务热线,方便流入流动党员报到。流动党员电话 服务热线要广泛公布,并在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一)流入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暂时不具备 接收条件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问 题。

  (二)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 关系凭证,按流动党员组织接转的有关规定,为流入党员办理组织关 系接收手续,并填写《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将其编入党支部 或党小组,建立流动党员档案,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流入地党组织要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流出 地党组织反馈,沟通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四)流动党员要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完成流入地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流入地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档案内

   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 况等内容,并定期将相关材料转给流出地党组织。

  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查验《流动 党员活动证》或流入地党组织转交的有关材料,了解党员外出期间情 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流动党员要主动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出 地党组织查验。

  第三章 组织生活与发展党员

  第九条 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等。

  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选举等党内重要活动。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 党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沟通,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和服务 工作。

  第十条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有3名以上流 动党员的,须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对隶属不同基层党组织的党员, 由上级党委建立流动党员支部。

  流动党员党支部可采取单独、联合、挂靠等办法组建。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为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创造便利条 件。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 作为流动党员管理的联系员,做好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流动期间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每月交纳一 次,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可按季度交纳。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期间预备期满的,须由流出地党组织

   负责考察,在吸取流入地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讨论是否按期转正, 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流入地(单位)建有党组织的,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 管理;流入地(单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但尚未建立的,要建立党 组织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流入地(单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 由其上级地方(单位)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二)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不按 时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长期不与流 入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 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流动党员信息库包括流动党员(含 流出和流入)的基本情况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奖惩等情况,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要掌握详细 名单。

  (二)对流动党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变化情况, 及时更新数据。

  (三)加强某某市党建网、某某市人事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建设, 不断丰富和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专栏,推进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化建 设。

  第十七条 做好流动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政治参与和利益诉求机制,切实保障流动党员 的各项民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 法律咨询、权益保障等服务;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组 织评选优秀党员,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关心流动党员学习工作 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 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党建工作日 程,做到工作有专人负责,各项措施有专人落实,流动党员党组织活 动经费有保障,确保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调查 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不断探索加强流入地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掌握流出流动党员的情况, 定期要与流出流动党员以及流出流动党员的流入地党组织进行联系。

  第二十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无论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的党组织没有认真按照本规定有关 条款做好管理流动党员工作要求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流出和流入的流动党员不得有歧视行为,一旦发现要给 予党纪处分。

  (三)公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 有关条款报送材料,如果被发现没有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将给予通报 批评。

  (四)各级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党建督查考核

   的内容予以督查考核。

  (五)流出地党组织要及时、准确掌握流动党员的动态情况,并

  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某某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四: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员离开本地区,外出时间在 6 个月以上、地点固 定的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6 个月以内 或外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 活动证》 ;短期外出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二、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 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 出工作、学习的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好组织生活、交 纳党费等,应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外出流动党员,由党支部对其流出时间、去向、 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档案;指定专人 定期与其联系, 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 工作情况;

  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党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 组织重大活动情况。

  长期外出但流入地点不固定、组织关系仍留在企业的流 动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

  至少每半年 1 次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组织关系 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 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四、在非公企业中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及时 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企业。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 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 组织活动。

  

篇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七楼 A 座办公家园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 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 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 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 员的组织关系。

  2、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 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 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3、《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 党员。

  4、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 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 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 《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5、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 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 续 6 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 处理。

  七楼 A 座办公家园

   七楼 A 座办公家园

  6、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 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

  七楼 A 座办公家园

  

篇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 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下面是 为大家带来的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 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提高流动党员的整体素质,促 使流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 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 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 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 员。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 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 动党员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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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 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 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 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 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 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 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 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 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 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 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 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 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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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 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 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 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外来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验 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 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参加 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他们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 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积极帮助集体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 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三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 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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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 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 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 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 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 入地党的组织

  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 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 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 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 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 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四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七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 个月以上)、工作地点比较固 定的流动党员,在其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经其原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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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 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 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 个月以上)、地点固定、且流 动党员人数比较集中的,经原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就业单位 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临时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 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流动党员党组 织;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委托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 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九条 对外来时间较短(6 个月以内)、地点固定的,可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在 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就业单位没 有党组织的,可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出具的党员证 明信,就近就便参加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它党组织的组织 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条 对外出时间较长或较短、地点不固定的,其党组 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外出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 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接 受原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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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或县(区)之间流动的党 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 一般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买断工 龄及停薪留职、辞职、退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分 别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 党组织、民政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居会、村 党组织统一管理。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 员活动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短 期外出(6 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 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流出地党组织须对《流 动党员活动证》每年查验 1 次,使用满 3 年的,应及时进行更 换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关内 容。

  第十四条 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 《流出党员登记薄》、《流入党员登记薄》,在流动党员外出 前,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 式等。同时,要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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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季度将流动 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市、县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 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 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 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经常与外 出流动党员

  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联系,与其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并 以印发《致流动党员的一封信》等形式,将支部有关工作情况 和要求转告外出流动党员。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 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 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 建立流动党员定期报告制度。流动党员在外出 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 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对未能参加党组织的 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回乡后,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 其进行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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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培训教育制度。要坚持“三会一 课”等制度,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活动日”,定期组织外来流 动党员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参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 面的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引导外来流动党员遵纪守 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本地做贡献,为家乡谋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奖惩制度。对在外出期间表现 突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外出流动党员无 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 系,连续 6 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在外出期间违法乱纪、不 遵守党的纪律的流动党员,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 组织处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手续的流动党 员,应在流入地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 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员 大会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 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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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 议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流动党员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外来流动党员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 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 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 地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原所在地单位党组 织在办理转正手续时,要充分听取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的意 见。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切 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和 协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 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 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 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 方面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 需经费和场所问题。要以原有的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积极创 造条件,努力构建“党员之家”,为流动党员提供活动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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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城区各镇 (乡)党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每年进 行一次督促检查,并逐级总结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情况, 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县、各 部门、各单位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抽查。对 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扯皮的,将对有关责任人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 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 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 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 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 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 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四、对外出时间不足 6 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 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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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 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 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 6 个月的, 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 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 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 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 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 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 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 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 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 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 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 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 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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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 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 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 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 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 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 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 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 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 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 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 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 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 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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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 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 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 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 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 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

  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 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一 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局党委 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八、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 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 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 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 员,可把组织关糸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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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 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 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 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 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 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 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 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 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十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单位 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局党委组织部接收 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 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二、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 单位或街道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 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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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 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 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 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四、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 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 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 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五、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 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 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 的流入地党组织。

  十六、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 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 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 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 当、手续完备。

  十七、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 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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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XX 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 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 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 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市、县党员管理工 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 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 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 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1、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 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 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 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 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 动卡》,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 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 地党组织。

  2、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 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

   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 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 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 (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 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3、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 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 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以书面 形式报告。

  三、流动党员活动制度及使用 1、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 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 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 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 动党员活动卡》。

  2、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卡》 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 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 6 个月不过组织生 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 理。

  3、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卡》 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 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 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党支部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记载清楚流动党 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和工作单位及 联系电话等,实行有效管理。

  2、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 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 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 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3、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 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 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 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 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4、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 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 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5、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 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 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 思想、工作情况。

   6、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 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

  7、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 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 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 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 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8、流动党员有责任和义务为水洛镇经济发展提供信息, 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党委对遵纪守法并能对水洛镇建设 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党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党员, 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 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 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 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工作不 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支部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 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 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各支部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 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 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 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八: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定远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 理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乡镇、 本单位党组织时间超过 3 个

  月不足 6 个月, 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 6 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 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 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 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 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 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 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总结完善推广有 效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流动党员党组织及其党员

  的具体管理,要依托县计生以及公安系统相关数据,准确掌握本乡镇、

   本单位流动党员的流出地点、时间、从业内容以及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 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同一乡镇或单位集体外出、从业地点相对固定的流动党

  员,采取“集出集管”的方式,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 成立流动党组织或党小组, 指派专人负责, 随时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七条 流动党员实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 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

  《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 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基层党(工)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 员活动证》 ,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基层党 (工)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 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向党组织书记 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返回后,及 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组织查验。

  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 居住地党组织报到, 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 党组织反馈。

  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 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

  组织缴纳党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要与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 党组织联系,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入地党组织要如实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十条 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 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 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 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 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

  第十一条 抓好外出前教育。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 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的 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第十二条 抓好外出期间教育。对外出流动党员集中,且场所较 为固定的,如已成立流动党组织的,由流动党组织负责定期开展党组织 生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等,增强党性观念, 提高自身素质。如没有成立流动党组织的,由流出地基层党组织通过定 期邮寄党课教材或者编发党建手机报等形式,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资 料,并督促他们自学。

  第十三条 抓好返乡期间集中教育。每年利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返 乡之机,对流动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可以通过召开流动党员座谈会,通 报党组织有关情况, 并向他们布臵工作, 提出要求。

  外出党员回来探亲、 办事时,党支部要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听取汇报,传达党内有关文件、 政策等。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及民主评议

  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做好在外出务工经商、非公

  企业员工等优秀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 展规划。要严格按照“四四二二”党员发展新机制,认真受理流动人员

   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 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对流动党员定期开展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情况要及时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对民主评议不 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 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 定给予组织处臵。

  第五章

  流动党员作用的发挥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 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率先垂范,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 先进分子。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

  式,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流动党员要树立“勤劳致富、 为家乡争光”的思想,积极为家乡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提供信息。有 条件的,要联系 1-2 户贫困户,帮助脱贫致富。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

  责、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党建活动,充分 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流动党员搞好服 务。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认真为流动党员提供就 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救助和协调等服务。

  第六章

  流动党员的权利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 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 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 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 应到会人数, 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 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 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 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 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 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工)委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 管理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适用于我县外出的流动党员。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共定远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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