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无忧公文网 >范文大全 > 征文 > 超越正义,回归多元生活世界

超越正义,回归多元生活世界

时间:2022-04-06 10:06:58 浏览次数:

摘要:正义问题一直处于西方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以及伦理哲学研究的显要地位。赫勒认为,以往的正义观主张的是静态的正义,造成了正义的伦理维度和社会政治维度的分裂。在赫勒看来,正义的最终目的是要超越正义,回归多元的善良生活。

关键词:赫勒;正义;生活世界

作者简介:文长春,男,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中心副教授,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0AKS005;黑龙江省社科重大委托项目“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研究”,项目编号:08A-002

中图分类号:B5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4-0014-05收稿日期:2011-05-14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亘古恒新的主题。自柏拉图提出正义问题伊始,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便是阐释“正义”,在一定意义上讲,尔后的所有政治哲学家都由此出发,建构着各自的“正义”理念。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与伦理哲学“三位一体”,彼此没有分离开来,正义成为统摄一切领域的最高法则,并且是唯一法则。而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与伦理哲学的彻底分离,对正义问题的讨论开始在不同领域、借助不同范畴分别展开。尽管如此,正义仍是以上三种哲学的焦点所在。正如赫勒所说,“正义的价值与美德是所有这三种哲学的焦点,在阐释这个问题时,我并没有打算写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社会哲学或是伦理哲学的著作,而是试图阐明一个可以将这三种哲学整合在一起的连接点问题”[1](P1)。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一个完备的、绝对的正义概念应符合人类理性的正当期望。赫勒却以一种质疑的态度面对这种完备的正义概念之正当性与合法性。完备的正义观在赫勒那里被视为静态的或形式的正义观,它的完备性体现在它对正义观的伦理方面与社会政治方面的统合与总摄上。但问题是,现代性肇始以来,正义概念的完备性发生了分裂,伦理与社会政治渐行渐远,愈悖愈离。其中,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渐渐退居到“袖珍道德”中去,最后仅仅沦为个体美德而失去了公共价值的维度;而正义概念的社会政治方面却得到了长足而充分的发展,并且成为统领一切领域(无论是伦理领域,抑或是社会政治领域)的正义概念,静态正义观逐渐从历史视野中消逝,让位于更为适宜而恰切的动态正义观。相伴而行的问题是,当动态正义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时候,动态正义就无法逃离其寿终正寝的命运了。赫勒主张,正义的目标是超越正义,只有良善生活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无论是静态正义观抑或动态正义观,无非是人类借以实现正义超越,回归多元生活的必要程序和过程。

一、从静态的正义到完备的正义

赫勒首先诘问静态的正义概念。赫勒从形式的或静态的角度来研讨完备的正义观,换句话说,这种完备的正义观就体现在它的形式特征与静态特征上。形式的正义概念不同于韦伯的形式正义,它是涵盖了所有类型正义的共同特性,它关注的是最一般、最抽象的正义概念,将之称为恒定的、静态的正义概念最为恰切。无论是亚里士多德从“平等与不平等”的二元视角为正义给出先决条件的解读方式,还是佩雷尔曼以“形式的或抽象的”正义定义所作的义务规则的诠释角度,都不符合赫勒对静态正义观的特有理解。赫勒要说明,不是先有人群,后有正义规则,事实恰恰是先有同一规则和规范,然后才有借此得以构建的特定人群。赫勒认为,“形式的正义概念意味着那些应用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能够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适用于该社会群体内的每个成员”[1](P4)。

在赫勒看来,这种典型的形式的正义概念的标志应该是蒙着眼睛、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女神被蒙住眼睛,有充分且恰当的理由:她不必看到谁的行为将被赋予意义和重要性。这点昭示着正义必须是客观和公正的,决不能受好恶、激情或兴趣的影响,也不应受施舍、怜悯或仁慈的影响,这也形象地说明了静态正义的优势所在。然而,静态正义也会带来社会冲突。在静态社会中,一旦规范和规则本身被视为理所当然的,那么关于其本身正当和真实与否的疑问就无需产生,因为静态正义的遵循与真理的认知具有同样的效力。这种静态正义寻求的是一种普适性的正义观。赫勒注意到,几乎所有的社会冲突都与形式的正义概念的理解有关。这种静态正义观可以简写为如下的“黄金规则”,即“我对你所做的同样地也是我期望你对我所做的”[1](P21)。但黄金规则只适用于对称性的关系,而不适用于非对称性的关系。因为当我们转而讨论那些非对称性的人类关系时,我们就会立即发现问题。主人不能告诉奴隶或者仆人说:“我很好地喂养你并且我期望你也能很好地喂养我。”同样,贵族也不能如此告知农奴,丈夫不能如此告知妻子。奴隶、仆人、妻子也不能对主人、贵族或者丈夫说:“我忠实地服侍你就是期望你也能同样地服侍我。”[1](P23)主人不可能对奴隶说:“我为你所做的是你应得的。如果是我应得的我期望你也能为我所做。”[1](P1)事实上,如果我们将它适用于非对称性的人类关系,这种被称之为黄金规则的静态正义观将被证明是完全无意义的。

说到静态正义,必然涉及它所适用的范畴。静态正义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形式的正义概念与人类概念之间的抵牾。根据形式的正义概念,构建社会群体的规范和规则必须持续地、始终如一地适用于这个群体中的每个成员。这样一来,如果把人类作为一个群体,那么就需要有一个适用于整个人类的规则体系。但问题是,首先,人类的范畴无法把握;其次,文化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了人类各群体之间存在着共性,它认为没有共同的正义标准可以适用人类。可见,文化相对主义与静态正义的绝对性必然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

赫勒认为,传统社会的正义概念从外观上是一种静态的或形式的正义概念,从其内容上看则是一种完备的正义概念。这种正义概念赫勒称之为“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其完备性与统合性显见于它囊括与涵盖了正义的伦理方面与社会政治方面。毋庸置疑,因为伦理哲学、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并没有完全隔离开来,所以传统社会存在着“三位一体”的正义观(即伦理正义、政治正义与社会正义合一),而且也只有在传统社会中才会存在着这样的静态正义概念。说其静态是因为其恒定永续,说其形式是因为其一视同仁。从内在逻辑关联上讲,传统社会的正义概念的语境中包括伦理和社会政治两个方面内容,而且只有在传统社会中才会存在着这样的完备的正义概念。正义概念的完备方面之一即伦理方面(道德立法),它代表了正直的含义,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真实的;正义概念的另外一个完备方面即政治方面(政治立法),它代表了社会的秩序与规则,它是有条件的。而且,在传统社会中,伦理方面与社会政治方面整合同一,道德立法与政治立法互为前提,建立最佳的道德世界抑或“次佳的”或至少一个较好的道德世界,既需要道德立法又需要相应的政治立法,最佳的或“次佳的”政治世界既反映了政治要求,又反映了伦理要求。

然而,当伦理与社会政治这两个方面相分离的时候,正义的完备性就会出现危机,因为并非伦理所要求的正义概念都蕴涵一种政治所要求的正义概念。前者主张好人应该幸福,后者保障好人确实是或将会是幸福的,显然,这是应然的正义要求与实然的正义要求之间的关系。同样道理,并非所有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都会设计出一个在其中全由道德规范指导的社会政治秩序。

二、从不完备的正义到动态的正义

面对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和社会政治方面之间的张力,宗教和哲学提供了消除二者隔阂的尝试。然而,这种尝试在赫勒看来已一败涂地。赫勒认为,最早的宗教解决方法在信仰的悖论中走到尽头,而最早的哲学解决方法则在理性的悖论中达到顶峰。上帝与撒旦的赌局展示了宗教的解决方法,这里引出的问题是正义需不需要条件,即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和政治方面是否可以分开,结果上帝输了。柏拉图的哲学体系则展示了哲学的解决方法,这里引出的问题是理性需不需要引导,实质上这不过是将善恶的赌局移置到了人间,通过“忍受不义与践行不义”孰好孰坏的争论,结果并未昭示“宁可忍受不义也不践行不义”的合理性。这两个悖论反映的问题是脱离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去谈其政治方面,抑或相反,最终难逃正义概念被分裂的窘境。

亚里士多德尽管发现了“正义”概念的多义性,但他通过将正义视为“美德的总和”,以及有关伦理是关于个人的道德,而政治是关于国家的道德的论述,保持了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完整无缺。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与政治方面开始分道扬镳。现代以来,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道德哲学的正义概念(灵魂之城)和社会政治的正义概念(地上之城)之间的对立。

与现代性造成的正义概念分裂的现实相伴的是挽救正义概念分裂的努力。黑格尔借用历史取代了上帝的审判者地位;洛克则通过良好国家的形式特征替代了实质性的物质方式,将道德变成了一门科学;霍布斯则创造了一个同时履行两个任务的政治模型,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合二为一以及个人的最大自由与绝对权威的合二为一。尽管他们的目标是致力于建构一种完整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正义的伦理方面与政治方面的裂痕并未弥合反而加大。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不再完整了。从实质上讲,正义概念从完备走向不完备,理性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理性替代道德占据了主导地位。卢梭是第一个质疑理性的人,他并没有放弃完备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没有伦理社会的共同体,就没有道德。然而,无论是友好网络的“理想共同体”,还是克拉伦斯共同体抑或共和国的原教旨主义方案都无法解决众意与公意之间的矛盾。可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重蹈了柏拉图《理想国》的命运,试图解决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努力最终结果是自由道德的理念。基于良知力量的道德理念瓦解了。

正义概念的社会政治方面越来越不关心最佳的道德世界。人们需要进行挽救的是灵魂之城。功利主义通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宣告了自己的救赎之路,但无法证明它就等价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美德。哈奇森认为自然至善与道德至善是一致的,美德是首要的幸福。但是美德是不能计算的,而且如果没有地上之城的话,他的灵魂之城的困难无法得到解决。而康德坚决抵制所谓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他的意图是挽救作为道德意图之目的至善概念,以使之陷入一种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所蕴涵的他律之中。他设计了一个单向的解决方法,至善是通过道德律而被设置的,反之则不成立,可见他的任务是为自然赋予道德律。的确,对于不诉诸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而能统一道德至善与自然至善的问题而言,这是个完美的解决办法。然而,从道德动机领域祛除人的“经验本性”是苛刻的,与现代性中的道德人格多元化是不一致的,尽管他的绝对律令不能被任何道德哲学所超越。在康德那里,作为绝对自主的绝对自由观念本应在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破碎之后挽救道德,然而却完全毁坏了人的道德,这是康德无法回避的自由悖论。

既然人类学革命的思想没有使康德主义哲学摆脱自由的悖论,就让道德毁灭吧。这正是尼采的做法:通过揭露其隐蔽维度而抛弃了这个悖论。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地将已经破裂的碎片,即正义概念的政治成分和伦理成分拼凑在一起。马克思将挽救的目标定在了社会政治领域,因为他注意到它分离之后,其各自方面均经历了实质性的改变,社会政治已经日益丧失其伦理基础,社会政治的探究转而形成了经济科学。传统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即好人创造好社会,而且只有好社会才能使所有人都变好,被转化成:人类只有通过解放才能创造自由的社会,当且仅当在自由的地方人才能是自由的。在不自由的社会中,所有道德规范都是异化的,因为道德观念是一个异化经济秩序的“上层建筑”。在马克思那里,绝对自由是超越正义的。如此,马克思解决了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分离问题。像尼采一样,马克思成功地绕开了自由的悖论。实质上,在马克思那里,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并没被分成伦理成分与社会政治成分,因为后者吸纳了前者。

狄德罗在《拉摩的侄儿》中设了最后的赌局,在这个赌局中既没有胜者也没有败者。他实现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历史分别。虽然我们不能且不应该接受这种分离,但是我们忍受这种分离。作为永久对话的哲学应该从实践理性的角度进行,这就是狄德罗的遗产。他不仅宣告了对分裂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挽救失败了,并且宣告了不完备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诞生。

不完备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是现代性的产物,随着伦理哲学、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的分裂,完备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与社会政治方面也开始分裂了,正义概念越来越片面地在社会政治领域中得到发展。这种正义概念在其外观形式上,无法保持其静态的或形式的特征,而走向了动态的正义观。

就静态正义而言,规范和规则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是以通过实证达成的共识为基础,以真理或谬论的评价为结果。如此应用规则的话,那它就将毋庸置疑。如果坚持静态正义观,那么规范和规则将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如果我们追问规范和规则本身正义与否的话,那就是对正义持一种动态的怀疑态度。对静态正义观来说,正义的合法性是不可争辩的,要争辩的是事实是否与规范、规则相符,关注的是证实与证伪。而动态正义观是对规则与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存疑,要争辩的是规范与规则是否与事实相符,关注的是有效性与无效性。动态正义观将衡量标准诉诸更加抽象的规范性标准,即自由与生命,这是动态正义最终所诉诸的普遍价值。动态正义在现代政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的正义性总是不断地受到挑战,一旦一种新的制度建立,人们便开始质疑这种制度的正义性,不再有什么是绝对的、稳定的、真实的,不再有什么被始终如一且持续不断地被接受。规范和规则不再是想当然的,质疑规范和规则的合法性却是理所当然的。在任何地方,对一切事物都存在着不同意见。无论是质疑制度的正义性,还是捍卫制度的正义性,都是在坚持动态正义。

随着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的瓦解,正义的伦理问题失去了它的社会政治特性,而只保留了残余部分,即惩罚正义、分配正义及其正义战争理论。赫勒用动态正义的标准以批判的态度审视了它们。赫勒指出,惩罚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理论是不断演变的理论,正义战争理论也是颇受争议的一个理论。而这三种正义理论没有一个完全符合形式的或静态的正义概念的标准,它们属于动态正义。在社会政治领域,完全的、绝对的、静态的、形式的正义已经不复存在了,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解释学的时代,我们被灌输了文化相对主义。在这种动态正义充斥的社会里,各种模式的正义分配与正义惩罚甚或战争的正义与不正义理论均合法地粉墨登场。正义在社会政治领域无疑被视为待分配的“正义之糖”,在此我们所作的并没有超过主张分配正义的罗尔斯,也不过是将兔子事先隐藏在无知之幕的帽子下。但问题是,我们会将什么样的兔子置于帽子之下呢?为什么这只兔子会比别的更有价值,我们有一个比较兔子们相对价值的尺度吗?这在正义概念的社会政治框架内无法找到答案。

社会政治领域中的正义概念只能是不完备的。我们的正义概念之所以是不完备的,并不是因为我们放弃去设计一种对我们最好的生活方式,而是因为我们都知道对“我们”来说最好的生活方式可能不是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最好的。因此,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所关注与解决的问题被转化为: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中,每一种文化与所有其他文化是如何彼此互惠而联结在一起的?可见,随着现代性所导致的正义概念的分裂,我们所关注的正义观主要集中于,也只能集中于社会政治的正义观,而非伦理的正义观。

三、从正义程序到多元的良善生活

赫勒最终要寻求的,既不是静态的正义世界也不是动态的正义世界。不是为了最佳的道德世界,甚至也不是为了一个“正义的社会”,而是为了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这个世界不是正义的,却是通过正义程序运作的。换句话,她讷于应然的伦理诉求,而敏于实然的社会政治运行。不完备的伦理政治的正义概念放弃了设计一个良善生活的模型的意图,面对存在着若干个并且同样好的良善生活,我们无法确定选择哪一种具体的良善生活类型,而只能关注于构建这种良善生活的道德条件。

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对于所有人而言,是良善生活的历史条件,其中正义程序即价值商谈成为良善生活的逻辑条件。赫勒认为,正义是骨骼,良善生活是血肉。良善生活包括三个要素:正直、自我构建(从天赋到才能的发展及其运用)、个人联系的情感深度。这三个要素全部在正义之外,既超越了形式的正义概念也超越了动态正义的普遍箴言。

良善生活的第一个道德条件是主体,而这个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好人,正直的人。在一个多元化的道德体系里,我们可以为我们的行动给出道德理由,但不幸的是我们通常不这样做。我们的选择都是出于口味、愿望与利益,都是给出心理的理由而非道德的理由。这里存在着一个道德真空。为了在几套规范中选择(而不只是分享它们),为了使自己对规范和行动负起责任,我们必须选择把自己当做一个从“道德视角”来检视规范和行动的人,当做一个优先考虑道德观点而非其他(实际的)理由的人。为此,我们必须在善恶之间作出选择,这就要求我们选择自己成为正直的人,成为优先考虑道德理由而非其他理由的人,成为由实践的理性指导的人。

那么,什么是正直的人呢?对于康德而言是具有善良意志的人,康德的定义是从正直的人的基本形象中排除了伦理和行动本身。赫勒认为有必要回到柏拉图的定义,即正直的人是宁愿忍受不义也不愿践行不义。这个定义足够抽象,而且在多元的世界中,也没有涉及或指定这个人的具体生活方式。尽管生活方式各异,但是,正直的人仍存在着共同特点的,即道德自主,而且只有正直的人才能拥有最高程度的道德自主。

良善生活的第二个道德条件是我们有机会能将天赋发展成为才能。善良、诚实与正直是良善生活根本的和首要的要素,良善生活必须使我们的天赋发展为才能成为可能。如果仅仅通过道德因素,我们是无法将我们的天赋发展成为才能的,因为道德规范是压制性的,它削弱个性,只有一个人受他(她)自己的利益驱使时他(她)才是自由的。通过规范、目标和现实范畴所构成的自我是虚假的,而一个由非社会性、非政治性的和非道德性的规范构建的生活方式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因为它仅是由“美”和“自然”规范构成的,当且仅当在爱和友谊的纽带中才能得以构建。每个人都是一个被自己塑造出来的人,自我是唯一能够打破权威力量的基石。

良善生活的第三个道德条件是情感依附。赫勒认为,启蒙工程除了带给我们令人误解和头疼的绝对自由、绝对自主和有关“将人神化”的思想外,它还存在着很好的要素,即人际关系之自由和自觉构建的思想、统治力量与人道力量相区分的思想、人类团结的思想。在同一个世界里,我们在个人的人际联系中自由地选择我们的他律,我们使自己服从于爱的力量,我们可能比它更自由。在赫勒看来,权力已经不再是制约自我的消极力量,“道德法则”的权力使自我同质化,爱的力量则使我们成为一个仁慈和完全的自我。我们身处责任的联系之中,身处爱的情感联系之中,如抛弃这些关系我们只能变成魔鬼或蠕虫病毒。

在赫勒眼里,尽管人们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观是异质的,但是良善生活却是人所共享的。并且,生活方式的真正多元化恰恰是每个人的生活都能实现良善的条件,良善生活只能在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里实现,良善生活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生存选择。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是我们生活的人类共同体的共享选择。无论是静态的正义抑或动态的正义,无论是正义的完备概念抑或不完备概念,无论是伦理正义观抑或社会-政治正义观,都是良善生活得以实现的程序与条件。赫勒的最终目标是超越正义,因为正义自身的目标就是超越自身。正义是骨骼,良善生活才是血肉。正直、自我构建与情感联系这些良善生活的构成元素会帮助我们超越正义。[1](P285)

《超越正义》一书可以看做赫勒对现代性的另一番解读。与《现代性理论》与《日常生活》不同的是,在这部著作中,赫勒立足于正义视角,通过对正义观的诠释来批判现代性。在赫勒看来,对正义作静态或完备的理解,只能局限于前现代社会,而这是她坚决反对的。在现代社会,正义只能理解为动态的或非完备的,因为绝对的正义并不存在,只有持续不断的正义争论一直存在。赫勒主张回归生活世界、超越正义,这使我们清晰地嗅到了“后现代主义”的气息。

参考文献

[1]阿格妮丝·赫勒. 超越正义,文长春译[M]. 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李小娟付洪泉]

Transcending Justice and Returning to

Multiple Life-World

WEN Chang-chu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80, China)

Abstract: The issue of justice lies in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study of western political, social and ethical philosophy. Heller Believes that the past view of justice is the static one, resulting in a separation of the ethical dimension and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one. She believes that the ultimate goal of justice is to transcend itself and return to a multiple good life.

Key words: Heller; justice; life-world

推荐访问: 正义 回归 超越 世界 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