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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尊严的伟大创举与基本经验

时间:2022-03-26 10:03:19 浏览次数: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以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与价值追求,并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实现了制度奠基、法治保障、政策实施三位一体的整体推进,实现了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到个人尊严的全面提升,从公民个人的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历史飞跃,以及从权力政治到权利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人民尊严的实现任重道远,完善宪法之治、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维护社会公正、健全民主法治、加强法制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尊严的基本经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人民尊严;创举;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1—0001—05

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高于动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包括生命尊严与人格尊严。马克思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①作为价值理念或价值目标,人的尊严是社会得以维系的重要黏合剂,是衡量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的重要尺度。

一

中国共产党自执政以来,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尊严进行了不懈努力,在探索“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②方面作出了举世瞩目的创举。

1.实现了制度奠基、法治保障、政策实施三位一体的整体推进

首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建立,为人民尊严的普遍实现奠定了国家制度层面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我国基本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了可能,给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国家制度的确立,给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政治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制度的建立,给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各方面的社会支持。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着人民尊严的顺利实现。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为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尊严从本质意义上说是法定的人权,其根本标志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是否得到落实。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③1982年《宪法》详细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18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8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于2004年被明文规定在宪法中,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和民主政治的价值要求。为了实现宪法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各个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对公民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狱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相继规定了对这些特定群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尤其是近几年新出台的《物权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都是促成宪法保障法定人权尊严得以实现的具体法律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最后,政策推进促进了人民尊严的真正实现。尊严还是一个实有人权的现实概念,其基本内涵在于对当下公民尊严的现实关怀和提升。新中国成立60余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系列富民、亲民、敬民政策,保障了人民尊严的真正落实。如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政策让“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为实现人的尊严打下了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策让人民走过“温饱”,迈向“小康”,为实现人的尊严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三代、第四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理念,为实现人的尊严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文化基础。当前,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现、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以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建立等都显示出从国富到民富的发展思维方式的转变,显示出对老百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最基本的尊重与维护,这些政策的落实是对人民尊严真正实现的最佳推动。

2.实现了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到个人尊严的全面提升

1949年,当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时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宣示了中国从此摆脱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被奴役被压迫地位,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7年、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显示了中国的发展壮大、中国的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以说,中国的每一步前行、国际地位的每一步提升都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把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家的发展壮大,不仅增加了个人的荣誉与自豪,更能为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机会与平台。所以,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为维护国家的独立、自主、发展、壮大而不懈努力,矢志不移。

而从人性和法律的角度来讲,尊严是指人的尊严,是指个人特有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只有通过每个公民独特的个人尊严才能够展现出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立党为公”维护的是国家的利益、党的事业;“执政为民”追求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为了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2010年2月27日,温总理在与网友交流时,提及要想实现人的尊严必须做到“三点”: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些都是从个人尊严角度论及实现和保障人权问题的。这三点,从中国的法律供给、大政方针的确立和具体的民生政策实施都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总之,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到个人尊严的全面提升,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正逐步走向成熟与理性。

3.实现了从公民个人的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历史飞跃

尊严与生俱来,人人平等。每一位公民既有实现自己的人格尊严、生命价值的道德权利,也有尊重他人的生命尊严、独立人格的道德义务。长期以来,我们在论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是坚持“义务本位”的。梁启超曾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指出:中国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一度教条地奉行集体主义,片面强调道德个体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单向的绝对服从和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道德个体社会权益的分配与满足。这种“集体至上”和“义务至上”的个体道德取向有悖于人格尊严的本质诉求。

就尊严的本质来说,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固有的权利,任何人,无论其性别、种族、阶级或国籍如何,都拥有内在的价值与尊严。人的尊严蕴含着以人为目的的本质,人是主体而不是客体工具。古今中外,所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主体的基础上,否则,国家政权就无法保持长久稳定。中国共产党从执政的那天起,就把人的尊严、人民的利益看做是国家政权取得最高合法性的源泉。1954年《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力主体,而且是享有人之为人的一切尊严的权利主体。中国共产党对公民权利和人权在宪法中的详尽规定,对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强调,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体制,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民生工程的全面启动,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都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权益的尊重与维护。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行使执政权力、保障人民利益方面,实现了对人的尊严从个人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性飞跃。

4.实现了从权力政治到权利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

尊严既是一种法定人权,也是一种价值理念,它与民主、自由、平等、独立、理性等价值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新中国这种价值理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49年,中国共产党刚刚取得国家政权,在一种国家权力受到多方威胁的危机感的支配下,毛泽东将加强国家权力的控制,看做是最为紧要的国家事务,从“镇压反革命”到“反右派”运动再到“文化大革命”,渐渐地,“阶级斗争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阶级斗争一抓就灵”、“阶级斗争日趋尖锐”的观念终于引发了旷日持久的群众运动。“揪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导致的“党内路线斗争”,不仅使党丧失了宝贵的社会政治信任,使一大批党和国家领导人、普通党员蒙受不白之冤,甚至含冤去世,而且权力政治也导致了难以控制的个人崇拜。这种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盲目狂热的个人崇拜,抹杀了个人的民主权利和权利意识,对人的尊严是一种蔑视与践踏。

1978年开始,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开启了思想解放的春天,权力政治的惯常思维方式虽没有完全终止,但是权力政治观念开始动摇。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邓小平首次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进行了深刻剖析。强调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就会被葬送,党和国家就会改变颜色。这次讲话首次提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系统的意见,不仅反映出邓小平的远见卓识和革命胆略,而且也开启了人们对权力政治的重新审视。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从根本上启发了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思考;同时,民主政治的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等,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权利观念在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召唤下,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下,迅速得到强化。从权力政治到权利政治思维方式的转变给实现人的尊严带来了新的精神动力。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人的尊严方面,既取得了辉煌成就,也有认识和实践的误区,客观、公正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尊严与权利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1.完善宪法之治是实现人民尊严的强大根基

人格尊严的保护在宪法之治中的地位如何,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尺度,也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权与尊严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使得尊严的保护与尊重时起时落。如1954年《宪法》比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原来置于总纲之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单独列为一章,体现了宪法对公民权的保护,并将“人民”改为“公民”,更加体现了宪法的法律性。从具体内容上看,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个条文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使公民法律上的平等有了宪法的保护。由于宪法首次保障了人的平等公民权,在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人权建设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了当家做主的滋味。但是,法律上的这一平等,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却被抛弃,公开的以阶级成分为标准把公民划分成三六九等,对公民和外国人权利的保护也由1954年《宪法》的15条(第85条到第99条),降为1975年《宪法》的3条(第27条到第29条)和1978年《宪法》的12条(第44条到第55条)。没有根本大法的确认与保障,“文革”十年,公民的尊严遭到了极大的摧残与破坏。“拨乱反正”后,我国制定了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第38条第一次明确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专条规定和概括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对每个公民尊严权的重视,也使公民尊严权在立法上有了法律保障。然而,由于我国宪法缺少宪法诉讼制度,并没有明确人的尊严权的义务主体,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程序,尚未对国家公权力产生约束力。所以,保障人权首先要完善宪法之治,只有把人的尊严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提高到公民基本权利之首,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的尊严负有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才能使人格尊严条款对国家公权力具有法定的约束力,避免公权随意践踏人的尊严的情况再次发生。

2.满足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是实现人民尊严的第一要务

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民生就是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人民的生命。要让人有尊严,首先要满足人起码的生存权,物质上的富足或者至少不匮乏是人的尊严完整实现的前提。1991年10月29日,江泽民在接受美国《华盛顿时报》原主编博奇格雷夫采访时指出:“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④“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⑤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迅速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通过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不仅到1965年国民收入达到了1387亿元,而且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事业的成就也相当可观,这为全面实现人的尊严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但后来受到“左”倾冒进主义的影响,片面追求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大二公”,甚至搞“以阶级斗争为纲”,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其结果是我国的发展遭受巨大挫折,“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⑥。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心重新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由贫困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可见,满足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人民基本的医疗卫生、教育、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是党和政府重视民生、实现人民尊严的第一要务。

3.维护社会公正是实现人民尊严的核心诉求

公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保障人民尊严感的核心理念,它蕴含着对人的生命价值、独立人格和人性尊严的平等尊重。尊严和公正这两种价值观念互为前提。假如人的尊严都得不到保证,那么公正只能是一句空话。反之,如果失去公正,那么至少有一部分人的尊严会被损害甚至被侵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群众尊严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最大多数人享有公平。毛泽东把公平看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最大优越性,从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上构筑起社会主义公平的基础平台;邓小平把实现社会公平、共同富裕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晚年反复强调要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江泽民把公平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来看待,强调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大力推进扶贫工作;胡锦涛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提出了在发展新阶段要更加注重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由政府主导扶贫事业、实行开发式扶贫和集中解决贫困地区贫困问题等强有力的扶贫行动,使中国农村的贫困状况得到很大缓解,农村贫困人口减少,贫困发生率下降。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都认为,在消灭贫困方面,中国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是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诸如贫富差距拉大、教育资源非均衡发展、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不均等,等等,这些现象严重束缚了公民追求幸福和尊严的脚步。对此,我们更要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关注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使改革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让每一个人都能够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

4.健全民主法治是捍卫公民尊严的制度保障

“尊严”从根本上讲是个政治概念,其核心是自由。马克思指出:“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说来,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⑦维护公民尊严,捍卫公民自由,来源于政府权力的节制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建国6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公权力的运行若缺乏必要规制就会成为实现人格尊严的严重障碍。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党中央一直比较注意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但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现象滋长起来,削弱以致破坏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经过1959年庐山会议和“反右倾”斗争,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基层的民主生活更是受到严重损害,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法制建设遭到空前破坏。正如邓小平后来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⑧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制度不健全,政府权力行使不当,很难保障公民的个人尊严。所以,维护人民的尊严与自由,需要健全民主与法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公民人权与尊严的强大武器。

5.加强法制教育是树立公民尊严意识的推动力量

尊严的维护总是与人们的尊严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人的尊严意识的觉醒,人们对尊严被侵犯、被践踏的现象就会变得熟视无睹、习以为常。新中国成立后,党内长期存在着轻视法律、忽视法治的“左”的思想,再加上十年动乱时期无政府主义现象严重,致使很多干部和群众的法治观念薄弱,随意侵犯人权的事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最先提出,既要加快立法,又要严格执法,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历时25年,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强化,广大群众的民主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伴随法制教育推进的是人权教育的启动。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出人权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强调了人权对政治生活、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提出国家将“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中小学的《思想品德》、《品德与生活》、高中的《思想政治》和大学的法学教材中都开始出现了人权法的内容。人权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推进,使人的尊严逐渐被视为一种人权,得到观念上的认同,公民的尊严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公民尊严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是实现人民尊严的一个重要前提。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页。

②温家宝:《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网,2010年3月15日。

③《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0页。

④《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22页。

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46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18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责任编辑:淼 霞

收稿日期:2011—09—04

作者简介:梅萍,女,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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