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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预防理论走向的考察

时间:2022-03-23 11:21:33 浏览次数:

内容摘要:从1960年代开始,国际上犯罪预防的相关研究开始不断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以刑罚的威慑和执行为主的预防模式,产生了许多的现代预防理论。在我国,随着习近平新时代的发展,犯罪相关领域的改革受到重视,一个更为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也在其要求之中,而对其的完善离不开对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吸收。当前我国对这些理论的研究的完善性和实践性都显得不足。因此,本文对相关理论走向进行考察,着重分析其中的代表性理论:事前预防,科学主义犯罪预防论,治疗共同体和恢复性司法。最后提出几点思考,希望对中国犯罪预防的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犯罪预防;理论;国际

自1991年我国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预防战略以来,该战略和几年一期的“严打”相配合而形成的预防体系,成为我国抑制犯罪的主要手段。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中的与事前预防相关的政策措施和“严打”机制的结合而形成的事前性预防体系的局限性也逐渐被学界所认知,为促进其改进,需要加强对国际有益经验和理论的吸收。近年,我国又相继出台了许多犯罪预防政策,犯罪预防工作呈现加强趋势。从巡视组政策到2018年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计划,彰显出了我国对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但另一方面,自2016年11月起,我国检法系统就开始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对犯罪者的“包容”,给予具有悔改意愿的犯罪者更好地改造自我,回归社会的机会。在对犯罪“零容忍”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者的区别对待,强化懲罚与拯救的结合,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表现出我国犯罪预防的智慧化,人道化,多样化发展。而在犯罪者处遇的领域中,到2017年,我国结合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在固有的底线安全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注重根据犯罪者特性进行针对性矫正,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标志着我国的犯罪预防工作在原有的注重事前社会性控制,强调事后犯罪者惩戒的“前控后制”体系的基础上,开始逐渐关注对犯罪者的修复方面的工作。从以上改革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犯罪预防正朝着更加全面化,科学化,人道化,更贴近国际的预防理念和模式,符合现代化犯罪预防观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需要加强对国际相关理论和经验的参考和借鉴。

因此,为少走弯路,为人民形成一个低犯罪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也为适应习近平新时代发展对犯罪预防工作的要求,我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需要,强化对国际犯罪预防理论中符合中国国情,有益于完善中国犯罪预防体系的相关理论的学习。而当前,我国学界对国际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并不充分。因此,笔者准备对国际犯罪预防领域相关理论走向进行考察,并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理论进行进一步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犯罪预防理论特点提出自己的几点意见,希望能对国家的犯罪预防政策的开展起到一定作用。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

“预防”一词,一般意味着防范于未然的相关措施,而在犯罪预防的领域中,却不一定局限于这种理解。当今学界对于犯罪预防概念的界定,大致可分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从广义上讲,犯罪预防就是,为阻止犯罪行为而采用的所有行为和措施,既包括公行为,也包括私行为,以及公私结合行为。除由警察以及整个司法系统而产生的刑法上的社会统制以外,还包括从社会政策,劳动政策,儿童、少年、家庭政策等方面出发的,与犯罪预防有关的所有政策,比如教育政策,公共卫生政策,新闻传媒政策等社会领域政策中与犯罪预防相关的部分。也就是说,犯罪预防是包括对犯罪的事前性防止,事中性镇压以及事后性矫正和恢复在内的广泛性的行为、措施以及技术的总称。另一方面,作为从强调犯罪发生的未然防止的现代性理念中孕育出来的概念,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为减少、消灭犯罪原因,遏制犯罪机会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这种理解与“预防”一词的基本含义相近,主要意味着事前预防。

从犯罪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对于犯罪的认识大致经过了3个历史性阶段。在第一阶段中,把犯罪视作对个人的侵害,提倡私力复仇观。对于被侵害的状态,由自我进行救济是社会的流行趋势,在多数情况下,国家也支持这种方式。在第二阶段中,开始重视犯罪对国家的侵害,以国家主义为理念,强调国家对犯罪惩戒的独占权。在第三阶段中,也就是当今国际社会中,犯罪对个人的侵害被再次强调,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极力限制的同时,对个人的预防责任以及私秩序的构建的关注也在不断增强。也就是说,犯罪预防理念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原始的个体观上升到了集体秩序观,而现在又在集体秩序观的框架下,开始逐步构建注入了现代理念的文明个体观。

另一方面,虽说,在国际上,现在对于犯罪预防的私事化研究正在成为流行的趋势,但是对于国家机制的犯罪预防功能也是不能忽视的。正如在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者处遇大会通过的“有效犯罪预防:跟上新的发展形式”(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者处遇大会,2000)中指出的一样,通过正式的社会统制机制和非正式的社会统制机制的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善的犯罪预防对策。在中国,“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被运用到了犯罪预防之中。而在日本,伴随着非正式的社会统制机制的衰弱,公和私结合的思想也在不断成长之中。比如,吉中教授所指出的“新地域主义”(new parochial)——“地域的社会资源与警察为中心的正式性社会统制机制的合作形态”。在欧美,伴随着人民对于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在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的失望,人民参与犯罪预防的意欲在不断增强,公私协调趋势增强。总之,当前的犯罪预防理念,正在朝着公私结合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在公秩序框架下,尝试私秩序的有效配合,同时,应注意不能忽视对公秩序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随着私秩序预防体系的兴起,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这种趋势,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实行公私秩序并重的犯罪预防体系或者公主私辅的犯罪预防体系。对私秩序体系既不能忽视,也不能夸大其作用,避免过激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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