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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和职工大会制度

时间:2022-03-20 00:22: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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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和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健康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

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者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代表由人组成,一般不少于人。(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百分之十至十五,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百分之七至十,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百分之五至七,五千人以上可按百分之三至五。各企业按比例安排职工代表人数)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发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经企业同意,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聘请非职工代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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