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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对照检查材料

时间:2022-01-18 17:22:30 浏览次数:

党内监督条例对照检查材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党的领导人都对加强党内监督和严明党的纪律问题作过重要论述,党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备的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组织不断探索,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两个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处分问题,作了细致的详尽的规定,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仍能对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把两条例公之于众,使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能置于人民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为贯彻执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腐败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腐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常委和纪委常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腐败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但是,两个条例的有些规定却无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处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把所谓“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

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都列为必须处分的对象,而且列为具体分则的第一、二条。这样做就必然会压制党内的不同声音,阻碍党的健康发展,助长党内的专制之风。这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相抵触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在组织和行动上当然应该服从党中央的决定,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中央的决定,即使通过前曾经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是按照多数的意见做出的决定,但居于少数者在执行决定的同时,仍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是选举和议事的民主原则的两个侧面,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尊重少数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倾听实践的呼声,才能检验决定是否完善,使决定更符合于人民的利益。

两个条例都是防范性的党内法规,一个防范于未来,一个处置于事后。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健康和生机,就必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民主。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考察,腐败的根源主要在于绝对的权力。因此,要铲除腐败所由以产生的基础,就需要实现政治民主、权力制衡。在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权力进行制约。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政治权力制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三权分立,它的原则对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适用的。在党

内,立法、执行、监督三权应当保持平衡,相互制约,克服目前执行一权独大的状况。《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实际上仍然因循过去的领导体制。虽然《监督条例》同时也规定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常委、委员进行监督,并且“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但领导体制的现行格局使上述规定很难见效。只有彻底改变现有的一权独大的状态,保持三权的大体平衡和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党的健康发展和正确领导。

总之,两个条例是治标的法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实现党政分开、三权分立,还权于政、还政于民;实现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这是异常困难的进程,但这是一个民族迈向进步和政治现代化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我们不能长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门外。党中央颁发两个条例,说明他们对当前局势的严重程度有所了解,希望能在这个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大无畏的精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权于政,还政于民,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实现党内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在新的世纪里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于世界。

党内监督条例对照检查材料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

严治党基本的制度遵循,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条例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五个“结合”上。

一是继承和创新结合。

条例是对2003年条例(试行)的修订。条例最大亮点在于,既深入总结了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又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二是刚性约束和自我约束结合。

条例规定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等原则以及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等刚性要求,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在于监督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宪法、法律的遵守,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遵守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同时,规定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原则,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应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三是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结合。

条例坚持全方位监督,强调对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禁区;坚持全覆盖,全国各级党组织,上至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下至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直至全体党员,没有例外。同时,突出重点监督,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定、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要求党委党组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的状况。条例还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政

治局委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等。

四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下级监督与同级监督结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总书记提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在于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按照党章规定,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因此,条例明确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专责监督,并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的监督职责和各级纪委承担的具体任务。同时,规定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和党员的民主监督,从而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民主监督和同级相互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强大的党内监督体系,以解决“上级监督远、下级监督难、同级监督软”的问题。

五是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敢于直面问题,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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