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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XXX不应合并工会工作机构合理化建议

时间:2022-01-14 14:45:10 浏览次数:

关于xxx所属单位在改革中

不应“撤销、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合理化建议

XXX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起,全面整合XXX局.XXX 公司和XXXX公司组建成立XXXX部,创新实现“XXXX”的机制和体制,它对于提升XXXX能力,推进XXXX经营,打造XXXX 竞争力,做大做强XXX板块有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XXXX部成立后,所属单位也按照要求,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定岗定编,所属单位为与XXX部各职能部门工作业务对口,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部。

XXXX部和作为管理机构,不设工会工作机构,而是由党群工作部对工会工作实行:“指导、支持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职责,这完全符合全国总工会关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联合企业只能成立机关工会,不能成立管辖全系统企业的工会”(2012年1月6日王兆国在全总十五届十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的规定。而作为各单位为了与总部和地矿事业部工作业务对口,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中央要求的,也不符合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的这一特性。其依据如下:

第一、《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指出,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按照法律和章程,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把工会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因此,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第三、针对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全国总工会在2009年12月专门下发了总工发(2009)4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工会组织被撤销、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等现象。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工会组织,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各级工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会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改革改制中健全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危害,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并遏制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现象;《通知》强调:由于工会与党的性质不同,其群众性与党的先进性要求不同,工会必须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否则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工会

组织的作用;《通知》要求,坚决纠正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错误行为。……所有国有企业,凡工会工作机构并入党群工作部的,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独立设置。

各省市和行业工会及有关部委也联合发文转发了《通知》精神,如“XX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下发了X组发…XXXX?XX号文件《关于坚决纠正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党委(组)、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要充分认识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使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机构的问题尽快得到纠正和解决”。

至此,本人认为,XXX部所属单位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规,因此建议XXX部,纠正所属单位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的做法,并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工会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以使各成员单位的工会工作步入正轨。

纠正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的做法,其效果在于:

1、有利于促进所属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管理提升活动中更好的履行社会职责;

2、有利于提升单位工会组织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责;

3、有利于推动单位工会“两个普遍”工作的开展;

4、有利于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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