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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时间:2022-01-11 20:53:37 浏览次数: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

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

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

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最低起拍价为万元。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

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管理措施

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调整配齐县河砂办工作人员。

2.监控室人员负责各砂场可采范围的监控管理工作,发现越界开采要及时记录在案并

向县河砂办领导汇报;负责各运输车辆进入堆砂场的监控登记工作,核对河砂销售日统计报表

3.买受人须按照“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河砂销售日统计报表,签字后连同本月份的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向县河砂办报送。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河砂准运单由县河砂办核发提供给买受人开具,买受人不得提供给其他人另作他用。

5.县直各相关部门应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政文〔2007〕316号)。

6.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县河砂办具体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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