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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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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发包人: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

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

/ 。

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日期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按通用合同条款。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招标文件等答疑

(11)其他合同文件。

联络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方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工期顺延。

3 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1)按第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款、第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条约定,批准暂定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

4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临时占地按发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围使用,承包人由于工程施工确需增加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提出用地计划申请,双方共同协商办理租用手续。

临时用地包括所有的生产及生活用地。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发包人根据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布置图及征地范围图征用临时占地,实际征用范围以现场提供为准。

(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单位承诺对班组按相关建设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承诺按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对班组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并应建立台账。

(3)本工程涉及消防、爆破、电力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积极配合不同标段之间的工作衔接,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不利物质条件

/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为: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另行约定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争创水利部文明建设工地,编制相应的创建计划,做到文明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投入专门的创建经费,营造文明工地创建氛围,同时收集文字、声像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文明工地创建落到实处。施工线路沿途要文明施工,妥善安排搅拌场、碎石加工场、堆料场及相关物资储备场所,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配合业主做好征迁工作。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开工

发包人根据合同谈判情况发出开工通知。

竣工(完工)

本合同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180 日历天,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施工合同-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

承包人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参考格式)

施工合同-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3工程质量

质量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质量事故处理

/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15 变更

增加如下内容: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含材料变更)价格确定:

1、施工中变更增减工程量按惠政办[2016]35号文规定执行。

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时使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附单价分析表),经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人、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建设单位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条款。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不规定,关键项目:不规定,单价调整方式:单价概不调整。

补充:变更项目、漏项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定额,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作为结算单价。

“确定第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的合同单价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的还须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

暂估价

16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

17 计量与支付

预付款:无。

工程进度款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采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按当月经审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5%给予支付。

施工过程中变更所增加工程造价,按变更增加量的不超过60%控制。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后付至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结清保修金(无息),即结算总造价的5%。

(3)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质量保证金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5%,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结清(无息)。

竣工(完工)结算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竣工结算,增加如下: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

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审核机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最终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若有审计部门审计,以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为准),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政府投融资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1、送审报告

2、送审材料目录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立项批文)

4、调概文件和调整概算书(含明细)

5、预算批复文件及预算书

6、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预算书比较)

7、甲供设备材料和有关费用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交用

证书、付款发票)

8、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9、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0、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劳保核定卡

11、工程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2、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3、施工组织设计

14、工程结(决)算书、计算书及电子文档(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15、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

16、工料分析表

17、钢筋用量计算表

18、工程变更(含设计、施工、进度变更)有关材料及通知书

19、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零星签证(监理、建设单位签字,每页盖章)

20、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合同监理报告

21、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报告

22、优质工程批文及证书、安全文明标准化现场管理综合评价表(若有)

23、原招标图纸及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与建设单位章)

根据泉财建[2014]453号文,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减率超过5%的,5%以上部分的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其结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最终结清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份。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

18 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为法人验收。

阶段验收

/ 。

专项验收

/ 。

竣工验收

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施工期运行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20 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办理,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其他保险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承包人在灾情结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正式报告和损失修复费用清单,逾期的不予受理;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时间内,把共同确认后的书面文件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对损失修复费用清单中确有发生增加投入资金或设备进行防御不可抗力并尽到责任的,经核实后的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逾期的或未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的不予计算。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 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许施工的日期。

24.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螺城镇梅山村

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竣(完)工日期: 按实际完成时间

合同工期: 18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五、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玖拾陆万柒仟壹佰伍拾伍元(人民币)¥: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专用本条款(含修改、澄清、答疑、补遗、承包人书面修正要求);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施工中工程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符合文件规定工程的洽商书面文件等;

7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招标预算书或最高控制价、工程预算批复。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以严格的条款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十二.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7 年 7月 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公章)住所:住所:南平市八一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晓萍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滨江支行帐号:帐号:3500-1-7474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于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为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洪水毁损、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决算总造价的 5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按专用条款执行。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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