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机制,规范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两优一先”)的评选表彰工作,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国家级、省部级“两优一先”的推荐和集团公司“两优一先”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共产党员是指在职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是指专职或者主要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评选表彰“两优一先”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严格把关、好中选优;
(三)树立典型、注重宣传;
(四)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两优一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党建工作的基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
(三)党组织坚强有力,讲政治、顾大局,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创
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的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好,本单位党员、职工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支部建设成绩突出;
(五)本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民品开发等工作成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履行稳定工作责任制,在构建和谐航天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显著。
第六条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新时期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动,理想信念坚定;
(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业务精湛,成绩突出;
(三)诚心诚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甘于奉献;
(四)坚持党性原则,廉洁自律,敢于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危急关头,能挺身而出;
(五)密切联系群众,诚实守信,在党员和群众中表率作用突出,受到党员和群众的普遍赞誉;
(六)党龄在2年以上(含2年)。
第七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深入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并运用于实践,热爱、熟悉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党建实践与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表率作用突出;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第三章“两优一先”的评选
第八条集团公司“两优一先”的评选,由集团公司党组决定。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两优一先”每2-3年评选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评选集团公司“两优一先”,由集团公司党组发文,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一般每次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10个,优秀共产党员2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20名,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两优一先”的评选程序:
(一)厂所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推荐,并填写《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审批表》、《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审批表》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二)各院、公司党委审查。在厂所单位党委推荐的基础上,由各院、公司党委进行评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各院、公司将推荐材料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
各直属单位经党委讨论、公示后,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
(三)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汇总复核后,就“两优一先”推荐材料组织人力资源部、监察与法律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会签后,提交集团公司党组审批。
(四)国家级、省部级“两优一先”的推荐,原则上从集团公司评选表彰的“两优一先”中遴选。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两优一先”审批后,各级党委可以结合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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