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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对象、项目、资金”清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时间:2022-01-09 13:09: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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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对象、项目、资金”清理检查发

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一、政策方面

关于“政策、对象、项目、资金”清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一)缺乏省级出台的11个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化文件

整改情况:在已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相关细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接市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已草拟完成《xx县优抚安置资金管理办法》、《xx县优抚资金管理办法》,正在草拟《xx县社会救助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实施分类施保后,部分低保对象享受低保补助水平超过低保标准

整改情况:2005年,我县按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攀民政〔2005〕128号)文件开始实施分类施保,2010年,根据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政策的通知》(攀民政〔2010〕255号)文件进行了第一次调整,2014年,我县根据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攀民政〔2014〕194号)文件进行了第二次调整,该标准已执行4年,《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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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暂行办法》具体条文如下:第三条,分类施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第六条,分类施保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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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执行:(一)重大疾病患者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40%的生活救助;慢性病患者每月享受低保标准30%的生活救助。(二)重度残疾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40%的生活救助;中度残疾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30%的生活救助。(三)8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40%的生活救助;70—79岁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20%的生活救助。(四)学龄前儿童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15%的生活救助。(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20%的生活救助。(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25%的生活救助。(七)城市三无对象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40%的生活救助。(八)失独老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的100%的生活救助。第十条,分类施保金与城乡低保金同渠道一并发放。第十一条,分类施保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资金管理按照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于分类施保政策是全市制定并且各区县统一执行实施,已经实施多年,如果现在给予取消,会引发困难群众矛盾,目前只能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商后统一调整后执行。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未按照政策规定归口管理

整改情况:将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管理工作进行整合归口管理,现已统一交由救灾救济股管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改变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助领取城市低保金的方式,从城市低保中分离出来,统一按照特困人员供养的政策规定执行,同时结合xx县实际制定合理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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