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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说明

时间:2022-03-31 10:24:02 浏览次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倒的必要性

宁波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频繁,大雾、干旱、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在以全球气温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异常现象增多,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加剧,每年因自然灾害尤其是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缺乏必要的防御措施和手段,对重大气象灾害警报不敏感,存在重救灾轻防灾的现象;二是对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不够重视,工程建设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较弱;三是气象灾害监测网络不够完善,信息渠道不够畅通,应急机制不够健全;四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设施建设和投入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国家和省尚未对气象灾害防御进行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涉及气象灾害防御,但有关规定比较原则,且不够全面。针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职责,建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防御工作长效机制,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界定。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根据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气象灾害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至于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备类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有关法律、法规均已有专门规定,但鉴于与气象灾害防御密切相关,条例有必要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规定,因此第三款规定:“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为了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长效机制,条例第八条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及其内容作了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政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作了规定,第二款、第三款对有关部门和重点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作了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对有关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规定。针对宁波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作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措施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第十六条对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职责。为了有效预防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气象法的规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作了具体规定,第三款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此外,条例第十九条还对新闻媒体、基层组织、公共场所等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应急防御措施,防止和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条例第二十条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等,分别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采取的应急性特别处置措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气象灾害消除后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的解除、公告和征用财产的返还、补偿等作了规定,第二款对组织进行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具有不同于其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技术的特点,有必要作专门、特别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主体、条件、途径和程,序。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建设项目应当依照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范围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日常监测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根据气象法的规定对侵占、损毁、擅自迁移气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违反雷电灾害防御规定的有关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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