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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干部从业限制及离职后行为限制工作调研报告 领导干部调研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7 00:3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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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干部从业限制及离职后行为限制工作调研报告 领导干部调研管理办法

阿克塞县关于领导干部从业限制

及离职后行为限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从业限制及离职后行为限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我县高度重视此次调研工作,专门安排部署,成立了调研组,深入到部分县直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围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的制度建设、县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离职后行为约束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阿克塞县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工作现状。

全县目前共有县级领导干部 28人,其中:正县级领导干部 4人,副县级领导干部 24人;共有正科级领导干部142人,副科级领导干部 143人。近年来,我县在领导干部从业行为方面加大规范力度,狠抓制度建立和落实,建立健全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各项措施,有效防止了县管领导干部在从业行为和离职后行为方面“出问题,犯错误”。

一是狠抓《廉政准则》的宣传和学习不放松。认真组织好《廉政准则》的宣传教育,着力在“学、讲、宣、育、测”上下功夫,抓成效。“学”,就是组织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有关内容;“讲”,就是依托县委党校廉政课堂平台,把《廉政准则》纳入教学计划;“宣”,就是依托县党建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电视台加大《廉政准则》宣传力度,县纪委统一订购300余本《廉政准则》及其他相关党风党纪教育读本发至全县各部门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育”,就是通过新建成的反腐倡廉教育展馆,大

力宣讲廉政准则相关内容,确保《廉政准则》入脑入心;“测”,就是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廉政准则》知识测试活动。

二是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活动。着重在涉及“案、费、证、照”和“人、财、物”的部门中,对行政事务管理、业务工作流程、岗位权限职责等方面逐一排查,筛选廉政风险点,使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全方位、多层次的接受廉政风险防范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需腐败”的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的监督。在县党建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开通了县长信箱,在县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领导干部不良行为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投诉;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通过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社会各界群众问卷测评等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继续深入开展“行风面对面”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现场直面解答由聘请的行风评议代表和基层服务对象代表现场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四是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活动。对照《廉政准则》就全县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扰市场经济活动,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等六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认真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我县没有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以上六项

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是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我县始终把构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作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阿克塞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阿克塞县县管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阿克塞县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细则》、《阿克塞县党政机关、乡镇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阿克塞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意见》、《阿克塞县县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阿克塞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试行)》、《阿克塞县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阿克塞县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实施,有效防止了领导干部违规从业和利用职务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逐步规范了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层面的漏洞

通过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和不断完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我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整体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如个别领导干部对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制度和政策认识不清、执行不力、存在抵触情绪等。在制度建设方面,对领导干部违规买卖和持有股票和有价证券、兼职或兼职收取报酬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相关规定出台。

三、今后工作中的具体措施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县将采取以下措施,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洁身自好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察监督工作的好坏。因此执法执纪人员不但要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而且还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只有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才能更有效地行使监察监督权力,更有效地加大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行为的监察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那些过于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要严格规范、合理配置和科学分解,使分解后的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减少或杜绝在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的可能。二要实行全程监督,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要确定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把拥有执法权、行政审批权、人事权、财权的个人、部门作为重点。要拓展监督空间,实施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活动也应纳入监督范围,实施全程监控。三要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网络。首先要切实发挥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功能,着力提高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部相互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再次要设立群众举报专线,建立群众举报中心和信访约谈、提醒制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为他们的有效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宽松的

环境,积极支持新闻、网络媒体公开曝光,揭短亮丑,以达到“曝光一个,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最后要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上级要求的个人收入申报,授受礼品登记收缴等廉政规定,要认真抓好落实。

(三)以专项清理为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专项清理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之一。要结合中纪委监察部每年专项清理的重点,找准本单位、本系统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专项清理。今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中纪委的要求,加大对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或兼职取酬、干预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违反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现象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严肃性。

完善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增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当前,我县除了已经修订出台的制度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制度建设改革创新。

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欠缺制度。制定出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买卖或持有有价股票及证券的制度、限制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兼职收取报酬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全面覆盖,监管到位。二是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制度。当前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制度存在很大缺陷。要将审计关口前移,克服现行离任审计的弊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变过去离任审计为任中审计和离任前审计相结合。审计前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和群众的意见,形成审计结果社会公开化的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也作为评价“一把手”提、留、离、查的主要依据。公开后,行政问责全面跟进,包括党纪政纪的查处全面进行,该抓的不手软,该撤该免的立即执行。三

是完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从业等的登记和核查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财产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从业信息数据库,包括登记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等情况,进行数据库管理,并逐项核实,定期更新。

四、关于对领导干部离职后行为规范的思考

领导干部离职后,其任职时掌握的公共权力还具有一定影响力,而利用权利的“余温”从事私营性质的经营活动,容易引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余热”。利用之前在公共部门工作时所积累的关系网、人情链和公共权力的剩余资源为自己或私营部门牟利。二是“洗钱”。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公共权力获得不法收益,但无法交代资金来源,离职后假借私人名义投资,使不法收入合法化。三是“权力对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权力帮助、支持某些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离职后进入私人部门以薪金等方式回报。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领导干部离职后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为此,要积极采取措施,在正确引导的同时,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制定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制度和措施来规范党政机关干部离职行为,以防止新的腐败问题的出现。具体对策和建议如下:(一)严格组织审批。自愿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申请报告中应如实说明辞职理由、辞职去向、是否同时辞去公职或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以便组织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二)实行离任审核和审计制度。任免机关在收到干部的辞职申请后,

应及时找本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并建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等共同参加的联合审核制度,对干部辞职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有否廉政问题进行把关。对有经济活动管理权的领导干部辞职,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实行离任公示制度。对辞去公职的,任免机关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一方面是对社会的一种告知;另一方面也可接受社会监督,吸收群众举报,对在职期间的不良行为和群众举报应予以查处,对有信访举报反映的干部,在辞职前必须予以调查。

(四)制定从业规范,实行就业限制。由于行政权力介入经营活动并导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一时难以消除,因此,党政机关干部下海需要规定一个“权力冷却期”以防止这种不公。2001年,中纪委五次全会曾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个规定虽具有一定约束力,但缺乏实施细则,并不利于贯彻执行,有必要根据新形式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和细化。

在实施对象上:应由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调整为全体党政机关干部,包括司法机关和群团机关干部。因为现实中,不同性质的党政机关和不同级别的干部,相应地都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政策的一致性,也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此规定可考虑延伸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在限制时间上:应实行递进制。因不同级别的党政机关干部,掌握的公共权力并不对等,因此相应的“权力冷却期”也应有所不同,应当依照党员干部级别高低,自科员、科级、县级、地级等依次提高从业限制年限,从而更好的防止离职领导干部利用在任期间的职务和职权影响为己谋利。

在适用空间上:一是不应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二是不应该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代理商务活动;三是不应该通过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因私商务出国(境)护照和通行证;四是应该在每年年底向原单位报告离退休、退养后的从业情况,并报原任免机关备案。

中共阿克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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