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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5 00:43: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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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科技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国科发基[2016]410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

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6〕410号)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

为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和专家论证,认为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基本具备建设运行条件。现决定批准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名单附后),建设运行期5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实验室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不断创新机制、突出地方特色,将实验室作为吸引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建设运行期内,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实验室建设、日常运行、开放课题设立和人才引进培养专项经费。

科技部将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基地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协助实验室建立与业务对口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国家科研基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提升实验室研究能力和水平。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作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在每年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实验室申报的原始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实验室团队建设、高端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重点保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完善和更新需求。

实验室依托单位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需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施、科研经费等必要的基础条件,并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支持实验室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管理模式和制度,给予相对独立的人事决定权。

实验室建设运行要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2016-2020)》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关键技术研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运行期间,实验室应按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高标准建设目标,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强实验条件建设,加强开放合作,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成为区域内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科技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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