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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手册之六

时间:2022-01-18 16:50:11 浏览次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手册之六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互联网+举证

技术规范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

目 录

一、举证的目的任务 (1)

(一)举证目的 (1)

(二)举证任务 (1)

二、举证的程序 (2)

(一)地类样本采集 (2)

(二)初次举证 (2)

(三)补充举证 (2)

(四)在线举证 (3)

三、地类样本采集 (3)

(一)样本采集对象 (3)

(二)样本选取 (3)

(三)样本拍摄要求 (4)

(四)样本采集审查 (4)

四、初次举证 (5)

(一)举证对象 (5)

(二)举证数据制作 (6)

(三)外业实地举证 (7)

(四)举证成果整理 (8)

五、补充举证 (8)

(一)补充举证对象 (9)

(二)举证要求 (9)

六、在线举证 (10)

(一)在线举证申请 (10)

(二)在线举证受理 (10)

(三)在线举证 (10)

互联网+举证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工作,为规范和统一各地互联网+举证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举证的目的任务

(一)举证目的

互联网+举证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通过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互联网+举证工作,要求各地对重点地类变化、不一致图斑及容易混淆的地类情况等,进行实地举证,一方面能够辅助地方准确认定地类,另一方面能够为核查准确判定奠定基础。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结合高精度遥感影像内业判读作为核查的重要依据,可靠性强,能够确保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举证任务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要求,各地需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统一的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重点地类变化、不一致图斑及容易混淆的地类等进行实地举证,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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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二、举证的程序

(一)地类样本采集

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县级需对本区域涉及的所有地类,进行地类样本采集。

(二)初次举证

地方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对地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图斑的不一致区域,以及重点地类变化图斑,拍摄实地照片及视频进行举证。

(三)补充举证

国家内业核查后,地方对内业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以及国家认为需要补充举证的图斑,进行补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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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线举证

国家内业复核后,地方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在线举证。

三、地类样本采集

(一)样本采集对象

地类样本采集的目的是帮助各地规范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同时为国家级核查提供基础样本。样本采集的对象是各县级区域涉及的所有二级地类,每个地类应提交至少2个典型特征地块。

(二)样本选取

样本选取工作需结合影像判读和外业调查工作,同时开展。样本地块可在内业依据影像选取,或者通过外业实地调查选取。应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上述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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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拍摄要求

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要求拍摄能够反映样本地类整体利用情况的全景照片1-3张;能够反映地类典型利用特征的局部近景照片2-6张;根据需要拍摄1-3张详细利用特征照片。具体要求详见《地类样本图斑拍摄方法》。

(四)样本采集成果审查

省级三次调查办公室收到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后,负责组织对各县样本地类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土地分类标准、规范各地调查工作。通过省级审查的地类样本,将作为国家级核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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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次举证

(一)举证对象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互联网+举证对象是三次调查数据库地类图斑,举证成果应与三次调查数据库地类图斑对应。

1.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于影像特征明显,单个图斑实地照片足以确定其他同类图斑地类的,可按类型选取典型图斑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图斑不得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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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及视频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5.可以利用现势性强的高精度航片进行举证;可以使用无人机进行举证,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无人机管理规定,不得黑飞。

(二)举证数据制作

县级以国家调查底图为基础,进行全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

对内业预判需要举证的图斑,根据保密有关要求制作用于举证的数据,不得直接将国土调查数据导入外网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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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可使用国家下发的举证数据制作工具,或其他相关软件,制作举证数据刻录光盘导入举证平台。

1.对地方内业预判图斑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变化、原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等重点地类变化的,选取整体图斑范围生成拍照点;对上述地类变化中与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区域,需增加拍照点。

2.对地方内业预判图斑与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不一致的,在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区域,选取拍照点;如有多个明显不一致区域的,需逐个选取拍照点。

3.在国家内业提取图斑范围外,地方内业预判新增的图斑,选取整体图斑范围生成拍照点。

(三)外业实地举证

利用统一的互联网+举证软件(WEB端),分配外业举证任务,使用移动端举证软件进行外业实地举证。各地也可依据《国土调查互联网+举证SDK接口开发设计文档》,自行开发举证软件,进行国土调查举证工作

1.对内业预判需举证图斑,拍摄举证照片及视频。要求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需举证图斑整体范围,拍摄1~2张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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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照片及不少于15秒的视频;对内业预判需举证的图斑拍照点区域,拍摄2~6张能反映实际利用状况的局部近景照片;对外部照片不能明确是否为新增建设用地以及设施农用地的图斑,均需提供内部利用特征照片;对需要拍摄作物种植类型,辅助地类认定的,需拍摄详细利用特征照片。

2.对外业发现实地地类与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进行外业实地补测,现场新增举证图斑,拍摄实地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拍摄要求同上。

(四)举证成果整理

县级完成内业整理及数据库建设后,利用统一的举证软件WEB端,对举证成果进行整理,填写举证成果对应的数据库地类图斑标识码。

举证成果可在线提交至统一的云平台或下载至本地后,以离线的方式与调查数据库一并提交。

五、补充举证

国家将在省级正式提交成果后,关闭初次举证窗口,

并以此时点的举证数据为依据进行内业核查。内业核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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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将反馈省级,要求各地进行复核整改。地方对内业核查结果有异议,以及国家认为需要补充举证的图斑,进行补充举证。

(一)补充举证对象

1.国家内业核查认为有疑问,需要补充举证的建设用地、耕地等重点地类图斑。

2.国家内业核查认为地类认定错误,地方对国家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图斑。

3.内业核查发现数据地类变化流量、流向异常,国家抽取其典型变化图斑,要求地方补充举证的。

4.根据自然资源管理要求,对林地、草地及湿地等地类,国家将随机抽取图斑,要求地方补充举证。

(二)举证要求

补充举证数据由国家负责制作并上传至举证平台,地方收到补充举证数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举证工作,举证要求与初次举证相同。未举证或逾期不提交举证成果的,视为同意国家核查结果,国家将视情况开展外业核查及直接修改数据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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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线举证

国家收到地方补充举证成果后,将进行内业复核。地方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在线举证。在线举证程序如下。

(一)在线举证申请

各地利用国家统一的在线外业平台,提出在线举证申请,并报送拟申请在线外业的图斑清单。

(二)在线举证受理

国家收到在线外业的申请后,将通过平台告知地方受理结果及在线外业具体时间安排。

(三)在线举证

各地根据具体时间安排,与国家核查人员进行在线互联,接受核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开展在线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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