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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综合管理制度(1)

时间:2022-01-18 16:19:33 浏览次数:

实验室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实验室运行管理程序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实验室设日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一名,其待遇参照办公室工勤岗人员执行,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服务对象为实验中心内人员和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委托样品测试需填写来样测试委托表(见附件1),由重点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试验。自行开展试验需填写实验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场,新进人员进场前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外部人员进入实验室试验,由试验负责人负责进行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基本实验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核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试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违反规定或不接受管理员监督管理的,管理员有权停止其试验工作,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试验完成后,试验人员须清理干净试验现场和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按照收费标准(见附件3)到中心财务缴纳相应的费用,报管理员检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试验评估表(见附件4)由试验负责人填写,评估结论由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填写。

第六条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试验、过夜试验及节假日试验。如有特殊需要,由试验负责人提出试验申请(含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试验,重大节假日试验需得到中心主任的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两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中心主任作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中心办公室和分管行政副主任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日常检查中发现管理员或试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对试验人员和试验负责人、管理人员采取教育、罚款和通报等处罚措施,具体处罚细则由重点实验室另行制订公布。

第二章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管理员负责安全卫生规定的实施,日常安全卫生工作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教育、采取各种防火防盗防毒的安全措施以及负责试验场所、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试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试验的安全,所有试验人员应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每天进入实验室工作和离开时应签写时间。

2、试验前必须正确估计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重大仪器设备要事先制定好安全操作规程。

3、试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试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并关好门窗,由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方能离开。

4、试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涉及有毒物质的试验人员应穿戴防护装备,试验要在通风橱中进行。化学试验室备有废液桶,试验后的有毒残液要妥善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

5、未经管理员批准,不得擅自挪动实验室仪器、设备、钢瓶。

6、及时将使用后的试验药剂、仪器设备、器械放回原处;玻璃器皿必须当天清洗干净,放置规定位置,不得隔夜;对试验完成后剩余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长期存放于实验室中。

7、进行有危险的试验操作,应事先书面申请(含应急方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管理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排风扇及通风橱等是否能正常使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检修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保证安全;保持实验室的上、下水道通畅、完好,冬季要做好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水阀龙头受冻爆裂酿成水患。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办公室、实验室主任汇报予以解决。

2、按药品的性能,妥善存放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如遇火警,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灭火,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救治;如发生人员中毒,应立即切断毒源控制扩散,将中毒人员移至通风处,并急送医院救治。

4、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外借仪器、设备,不得同意无关人员参观;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室;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或复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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