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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河陕西段河道疏浚清障整治技术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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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河陕西段河道疏浚清障整治

技术要求

(讨论稿)

陕西省渭河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

渭河陕西段河道疏浚清障整治技术要求

(讨论稿)

1 总则

1.1为规范渭河陕西段综合治理河道疏浚清障整治工作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陕西省渭河流域综合治理五年规划(2008-2012年)》、以及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的《陕西省渭河全线整治规划及实施方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沿渭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渭河河道疏浚清障整治是指通过人工或机械方式清淤、扩挖,或者裁弯取直河槽;拆除河道违章建筑物、设施,平整滩面,增加河道行洪能力;规范整治采砂活动,以疏通顺畅河道局部流路,增加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汛期安全泄洪,美化河道的综合性工程。

1.3渭河河道疏浚清障整治目标是通过河槽疏浚、滩区清障和采砂整治,实现渭河“洪畅、滩平、景美”目标,恢复自然河流面貌,形成洪水安全畅通、河道健康和谐的渭河自然风光带。

1.4渭河河道疏浚清障整治标准是按照渭河河势特性,理顺水流,保证泄洪纵、横断面,清障和滩区整治基本保持现状滩面高程不变,使平滩自然水体与景观湖面相映衬,河水四季清新怡人。

1.5河道疏浚清障整治的原则应遵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

理念,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通过实施河道疏浚清障整治综合性措施,恢复河道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

1.6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渭河陕西段综合治理河道疏浚清障整治工程,是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工程评价的指导性技术要求。除本技术要求外,河道疏浚清障整治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河槽疏浚

2.1渭河河槽疏浚应拆除河槽中违规设置的过水路面、过水涵管、浮桥等一切临时和永久阻水建筑物。

2.2渭河河槽疏浚应着重对河槽过水流量中游小于300-500m3/s,下游小于800-1000 m3/s的过水断面,通过人工、机械清挖或水力冲蚀干预方式拓展过水断面,增加河槽行洪能力。

2.3对于个别河道凸岸淤积,凹岸冲刷严重的Ω型河槽或河

道淤积分汊的Y型河槽通过裁弯取直、河流改道、合并汊流等工程措施疏通和理顺局部流路,使过于弯曲的区段河槽顺畅,但要对较大的裁弯、并叉工程措施进行认真论证,严格控制水流型态过大改变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2.4在水利条件复杂多变、河槽容易淤积的干支流河口附近,或者淤积严重的河槽范围内,应开展清淤工作,增大河槽过流能力,保证河槽必要的过洪断面。

2.5实施清淤疏浚时,应分析河道淤积产生的原因和疏浚回淤的可能性,并预测疏浚后工程效果。

2.6渭河渭南苍渡以上河段河沙较粗适宜作建筑用砂,可通过规范采砂使采砂与疏浚河槽相结合,采砂点位以河槽及其两侧边滩为主,宜对采砂规划进行编制和调整审批,执法管理应优先选择河槽清淤段位置。

2.7渭河渭南苍渡至北洛河之间河段河床质粒细小,粒径多在0.16mm以下,一般不宜作为建筑用砂,河槽疏浚宜依靠专用清淤设备并结合淤背固堤工程进行,采砂、抽砂设备宜采用小型、流动机具,进行带状式河槽拓宽疏浚。

2.8渭河北洛河河口至入黄口河段,由于受黄河、北洛河顶托、倒灌影响,河道冲淤多变,拦门沙淤积时有发生,宜通过修建主槽流路控导、河口调弯整治工程进行因势利导。

2.9渭河河道疏浚工程目前经验较少,已开展的疏浚工程应做好疏浚后效果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为以后疏浚积累经验。

3 滩区清障

3.1渭河滩区清障是指清除或改造河道滩区内影响行洪的各种阻水障碍物,障碍物分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障碍物指自然生长形成的,如自然堆积的沙坎和自然生长的林木、植物等。人为障碍物主要指⑴弃置的砂石堆、建筑垃圾、碍洪物体;⑵种植的成片林木或高杆植物;⑶违章修建的阻水渠道、桥涵、道路;⑷在堤岸、护堤地建房、存放物料和倾倒垃圾;⑸违章修建围堤、丁坝等水工建筑物围垦河流;⑹违规兴建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建筑物。

3.2渭河滩区清障整治应按已规划设计的滩面高程整理坑洼不平滩面,栽植适生草皮绿化滩面,降低水流糙率,保持河道滩面整洁美观。

3.3渭河滩区清理应将河道堆积的砂石料转运出河道范围,清除或复平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采砂遗留的河道行洪障碍物。

3.4关闭设置在河滩的垃圾场,将全部垃圾清理出河道,采取各种措施严禁垃圾入河。

3.5限期拆除或改建碍洪阻水桥梁、丁坝、围堰等建筑物;限期拆除、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棚、生产厂房和违规构筑物;临时修建的生产便桥或浮桥要在汛前予以拆除,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3.6清理河道碍洪片林、芭茅草等高杆作物。

3.7渭河河道内滩地实行统一综合利用,城市段河道滩地应结合水面或河滨公园建设限制和停止种植高杆作物和片林,有条件的农村段河道滩地应结合生态、湿地建设逐步退耕还河,禁止种植碍洪高杆作物和片林。

4 采砂整治

4.1河道无序采砂、采石是造成部分河道功能降低甚至丧失的主要原因,渭河河道采砂必须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实行采砂许可审批制度。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4.2严禁在堤防、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桥梁、管道、缆线等涉河建筑物及管线埋设区和水文设施上下游一定范围河段采砂。严禁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的采砂活动。

4.3采砂应与疏浚河槽相结合,咸阳以上河段现状堤距为600m-1000m,规划主槽采砂宽度为150m-200m;咸阳至渭南苍渡间河段现状堤距为1000m-3000m,规划主槽采砂宽度为200m-500m。

4.4规范采砂行为,对于可采砂河段,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4.5采砂应随开采随平整,杜绝采砂置留障碍物,成品砂必须即时转运出护堤地以外堆放。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安装筛分、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4.6不允许采砂运输车辆在堤顶纵向通行,不允许中大型采砂设备进入河道采砂,不允许出现裁断河槽、压缩或修建导流围堰等违规采砂行为。

4.7大力推行水力抽沙与管道输送采砂技术等。

4.8沿渭各市(区)水利部门及河道专管机构应组建成立河道采砂执法队常年巡查监管。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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