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2014)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28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
2014年8月25日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沽河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大沽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沽河河道保护、利用、防洪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沿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沽河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大沽河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大沽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和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机关。沿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沽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指导。
市、沿河区(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大沽河河道日常管理和路灯及相关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沿河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沽河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沿河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沽河管理范围内林木、绿地及围网的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保、国土、农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沽河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沽河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沿河区(市)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河段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沽河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市、沿河区(市)年度财政预算。
沿河区(市)的大沽河管理和养护经费由市和区(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章河道保护
第七条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涝和为城镇居民生活及工农业生产提供水源。
第八条大沽河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沿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沿河镇、村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权。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沽河信息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维护制度。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加强大沽河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沽河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沽河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