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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稿)

时间:2022-01-06 01:02:3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草稿)

(注:黑体字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的条款,下划线部分为拟删除的条款内容。【】内内容为修改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坪山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参考各区做法,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才会形成固定资产。市发改要求为100万元以上,龙岗为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一)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市政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就业居住、公共安全等民生福利项目。

(三)辖区水利水保、植树造林、公共绿化、环境整治等环境保护改造和综合治理项目。

(四)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产业配套改造项目。

(五)党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

1.业务用房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修工程;

2.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装修工程;【前文已涵盖此内容,可删除本条】

3.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不含车辆和通用办公设备)购置类项目;

4.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

(六)新区政府决定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四条坪山新区发改部门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新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经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新区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区管委会各项工作要求、项目年度建设需求以及新区年度财政规模,综合平衡各项因素,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新区书记办公会议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根据新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上一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自动终止(已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执行),其中未下达资金不再下达,由财政部门收回结转。【在保证资金需求的同时减少调整计划的次数和工作量】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包括以下内容:投资总规模、投资项目清单、项目分类和预留资金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说明。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 三类。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定的新开工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及切块管理的项目,为A类项目;已经相关程序批准同意建设,

需继续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为B类项目。已经相关程序批准同意建设(包括批准立项或批复项目建议书等),但前期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为B类项目;未立项,需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或者立项依据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项目,为C类项目,C类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草案前需经新区前期统筹部门审核。【调整为A、B、C类更符合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分类管理和计划安排的科学性】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下达投资计划予以安排。

A类项目根据已批准的年度计划结合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切块管理的项目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予以安排建设资金。【明确切块管理项目必须完成前期工作后才安排资金】B类项目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及审批后,根据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结合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B类项目年度建设资金在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或通过年度计划的调整予以考虑。

C类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并经新区发改部门审批后,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推进。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后,在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或通过调整年度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明确C 类项目的工作流程】

年度计划外项目是指在年度项目计划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根

据实际需要建设的未纳入当年年度计划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按照《坪山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项目审批办法》执行,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推进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后,在年度计划预留资金中或通过调整年度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明确年度计划外项目的工作流程】跨年度建设且需跨年度安排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外项目须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中。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从紧控制年度计划外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未终止前,【对应第六条的修改】未经特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法定图则及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各类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重点与用地安排。

新区发改部门新区前期统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及新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等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意向项目储备库,经组织咨询论证后报新区发改部门,经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确定列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以此为

基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按照最新的分工原则修改】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前,由新区发改部门提交前期工作总体方案及拟选前期工作单位报新区分管发改的领导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按照《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统筹工作方案》实施。新区发改部门按照《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细则》,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前期审批工作。对于基层民生工程或其他特殊工程,可由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但具体工作接受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指导。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按确定的前期工作总体方案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批。【按照最新的分工原则修改】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规划市政道路类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议书,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经新区发改部门同意后可不提供项目建议书(需在“立项申请报

告”中详细阐述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从工作实际出发,部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纯的项目,以及规划市政道路类项目可不必做必要性论证(参考龙岗区),可以立项申请报告代替,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三)新区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新区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新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总投资匡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经同意未提供项目建议书的以立项申请报告代替)批复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可向新区发改部门提交前期工作详细方案及清单申请前期经费,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下达前期计划,安排前期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前期工作计划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并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10002000万元以下或者应急类项目,经新区发改部

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从工作实际出发,部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纯的项目,可不必做可行性性研究(参考龙岗区),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不得超出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匡算。【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较模糊,对此予以明确】第二十条不完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审查的其它资金来源证明。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新区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新区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通过后,由新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初步(方案)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消防设计防火审查、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涉及交通或水务类项目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审查后,方可申报项目概算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

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件,并及时报送新区发改部门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总投资估算。【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较模糊,对此予以明确】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概算书等组成。

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内容。初步设计必须达到编制概算的深度要求。

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概算须经新区发改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新区发改部门把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正式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并后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对应第十二条中:新区发改部门按照《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细则》,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前期审批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工作原则上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社区综合整治二类项目等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关办法实施);基层民生等由办事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总投资(扣除房屋租赁、购置费用)不足300万元(含300万

元)的由办事处实施,超过300万元的移交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实施;基层民生特殊专业类项目可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其他相关

单位建设。【增加一条,明确建设工作职能划分】

特殊专业类项目可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其他相关单位建设。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第二十五条已

体现】

第二十六条项目概算总投资批复后,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将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新区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资金需求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复的项目初步(方案)

设计及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完成工

程规划许可,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

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预算应及时应按规定报新区审计部门审核,新

区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抄送新区发改、财政部门。

项目预算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

计划总投资,建安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安费用。

因不可控制原因项目预算确需超过概算的,超过总投资在5%以下且不足50万元的,由新区发改部门审批;超过总投资5%(含5%)或者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由建设单位联合新区发改部门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

审计部门根据新批准的概算进行项目预算审计。【根据建管中心意见修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应遵守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二条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动工建设的项目,新区发改部门对新开工计划所安排的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收回。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以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变更发生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新区审计部门申报,新区审计部门按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相关规定处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新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条项目变更不得导致总投资超概算批复。确因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算的(经审计部门确认),累计超过总投资在5%以下且不足50万元的,由新区发改部门审批,累计超过总投资5%(含5%)或者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增加该项内容,明确项目投资超概算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月向新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新区发改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重大事项应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五章项目竣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将工程竣工资料报规划国土部门验收,并报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办理准许使用的文件,报新区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新区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竣工验

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规定报新区发改部门委托新区审计部门审核,新区审计部门审核计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抄送新区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根据建管中心意见修改,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后,实际投资突破计划总投资且需追加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新区发改部门申报,新区发改部门出具意见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再予以安排缺口资金。实际投资相对计划总投资有结余的,新区发改部门下达计划对结余资金予以收回。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工程使用节余资金。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新区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后及时向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新区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及时将竣工项目移交给产权单位。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支付流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按照新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建管中心意见修改】第四十三条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已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含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新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项目资金。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新区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月报表。

第四十四条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新区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追缴拨款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新区财政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项目决算前累计拨款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以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防

止超付工程款。工程保修期内须保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建管中心意见修改】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和后评价制度,新区发改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后评价。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工作存在严重失实、重大失误的,应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严禁以下行为,如有违反,则追究相关单位及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工作推诿、违规批准等行为,且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项目监理、审计、资产移交等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解释。

附件: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审批材料清单及时限【明确审批材料清单及审批时限】

《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稿)

执行部门及有关程序 项目主流程

《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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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稿)

《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稿)

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各阶段审批材料清单及时限

一、审批内容

对坪山新区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

二、各阶段审批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

(1)申请报告(一式2份,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2)项目建议书(一式8份,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并附电子版2份,其中包括excel版的总投资匡算表);

(3)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一式2份)(非必须,视情况而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报告(一式2份,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8份,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附电子版2份,其中包括excel版的总投资估算表);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2份,验原件);

(4)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批文等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2份,验原件);

3、项目总概算

(1)申请报告(一式2份,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2)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编制项目总概算);

(3)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投资计划申报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等计划类别。

1、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需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构成,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2)项目建议书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2、新开工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批复后,并在落实征地拆迁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新开工项目计划,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1)申请报告(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2)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3、续建项目计划

已安排过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资金已不足以继续开展下阶段工作时,申报续建计划。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附电子版);

(2)上一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四、审批时限

项目建议书阶段(17个工作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7个工作日),概算阶段(1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计划下达(5个工作日)。上述阶段的时限,不包括上报新区领导研究时间。

备注:电子版以光盘为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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