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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7篇

时间:2022-10-23 08:15:06 浏览次数:

篇一: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在我局410项责任清单中最为关注的是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28项行政许可责任清单我局将责任事项中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责任84项行政处罚责任清单我局将责任清单中的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立卷责任以及制作责任清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对应的追责情形全面准确地晾晒出来包括其他的行政职责让所有410项行政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履行哪些职责必须做哪些事情一目了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套上责任的紧箍咒真正实现了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今后必将大幅度减少乱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明晰法定职责 完善权责体系 努力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开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确认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部署,在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指导下,我局以“职责法定,权责一致”为原则,全力组 织开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确认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当之处请批评 指正。

  一、强化领导,迅速行动,高标准抓好组织落实 2014 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机构整合,划 入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场价格监管职责,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体制。我局组建运行之初,正是全市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之时。市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 深刻认识到,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既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 设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局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明晰职责的现实选择,它有利于市场 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有利于解决行政行为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有利于打 击懒政、遏制腐败、提高效率、树立良好形象。因此,我局把它作为全局重中之重工作高度 重视,举全局之力,迅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集中总结梳理体制改革后没有完成的职能转移 和接收工作, 制定时间表, 逐一推进落实;

  三是把确认责任清单与探索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

  按照国家、省、市的最新要求,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合并审批事项, 简政放权。

  (二)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审核部门职责是否合法完整。把没有法律依据或国家、省、市已 经明令禁止取消的权力事项坚决砍掉;二是审核具体工作事项是否准确规范。逐条逐项审核 权力运行程序、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 做到零差错。三是审核权责边界是否清晰合理。权责交叉、重叠的重新确权确责,空白缺位 的确定责任主体及时填补;四是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否可行有效。从建立常态化长效机 制入手,完善制度,填充内容,缺啥补啥;五是审核公共服务是否方便完善。围绕商事登记 制度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

  (三)抓好四件工作。一是摸清职责家底。我市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创新 的机构设置决定我局职责内容全国独一无二,我局按照职责来源,把工商、质监、物价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市编委的三定方案等明确的职责事项作为确定职责的合法依据, 还要及时掌握上级部门最新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把底数摸清,确保职责法定有效,不多 不少;二是厘清职责边界。最大限度地解决省、市、区三级上下对口部门职责界限,划清市 局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真空等问题。三是突出关键职责。对与群众关系密切 的职责给予特别关注,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四是 明晰追责机制。用责任追究解决“为官不为、效率低下”的问题。

  (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行政主体乱作为问题;二是解决行主体不作为问题;三是解 决行政主体慢作为问题。

  三、强本固基,公开透明,多层面取得良好效果 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经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我局在 410 项权力清单的基础 上, 已经确认与行政权力相适应的责任清单 页, 万字, 编制责任清单初见成效, 成绩喜人。

  (一)提高了法定职责的准确性。在 410 项责任中,除价格监督部份 13 项与省级对口部门保 持一致外,其余 397 项在参考省级部门责任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和我局的实际情况做了 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清单内容既能体现政府的边界,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

   补充了省里下放至市、县级的权利;二是拆分了省级部门笼统表述的事项,使之更加具体和 明确;三是细化了省级部门责任事项引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使之更加清晰准确;四是调整了 部分责任事项,使之更符合我局实际工作流程,保证了行政许可类事项与市行政审批中心流 程相一致,体现了我市特色,做到了全市统一。

  (二)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素质能力。编制责任清单是一堂行之有效的法制培训教育课,以前 多次讲“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很多人虽然耳熟能详,但在理解上始终感觉有 差距。这次逐条逐款对应法律法规依据,逐一厘清各部门依照法定依据对应的责任事项,划 清责任边界,明确问责情形,加深了对法律法规和法定职责的掌握和理解,实质上是创新了 法制培训方式,取得了以往单纯普法讲课难以达到的效果。编制责任清单,也是一堂深刻的 市场监管业务培训教育课。410 项职责, 万字的翔实内容,就是一本全新的业务学习手册, 是市场监管工作最全的业务指南。梳理确认的过程,也是重新阅读、理解、记忆的过程,所 有参与人员均加深了理解,开阔了视野,丰富的知识,为更好履行市场监管工作打下扎实基 础。

  (三)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我局 410 项责任清单中,最为关注的是行政许可事项和 行政处罚事项,28 项行政许可责任清单,我局将责任事项中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 监管责任,84 项行政处罚责任清单,我局将责任清单中的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 定、送达、执行、立卷责任以及制作责任清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对应的追责情形全面准确地 晾晒出来,包括其他的行政职责,让所有 410 项行政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履行哪些 职责,必须做哪些事情一目了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套上责任的紧箍咒,真正实现 了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今后必将大幅度减少乱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篇二: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 据一 《 、 按 *本 照 二、履职情况分析 *部 《 认 县 门 *真 三 推 ( *梳 、 根 行 单 县 理 清 据 四 政 位 推 分 理 部 、 根据永办发(20xx5)8 号、永政办发(20xx5)21 号文 门 力 行 析 步 需 件清 处单 理和 意责 见任清单梳理情况 权 政 , 规 要 内 力 府 *定 单 容 清 权 *, 独 单 力 县 *说 * 和 清 合 *明 责 单 作 县 或 * 任 和 社 供 反 县 清 责 联 销 映 供 单 任 合 的 销 工 清 社 作 问 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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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制度及执行情况总

  结

  篇一:权责清单自查报告

  篇一: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报告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

  按照县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6)的文件精神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厘清我局各项行政权力,加快形成权力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我局对行政权力清单工作进行了认真清理,对照行行政处罚等8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运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清理联络员制度,确保了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确保此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质量,落实了分管领导问责,由分管领

   导亲自组织、协调,召开局属各股室负责人会议,共同研究部署清理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按时、按质完成清理规范工作。还组织召开了负责清理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会,做到清理流程不缺、权力项目不漏。保证清理工作规范依法的开展和顺利完成。

  (二)依法清理、积极推进、不留死角

  1、股室自查,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摸底。为确保梳理对象全覆盖,我们将局属各股室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要求,我局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规范的清理。严格做到了不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首先由各业务股室针对行政职能对行政权责进行自查,分类、分项填报行政权责类事项清单表,其次分管领导复查,对各业股室梳理出来的权责事项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漏报错报。

  2、清理权力事项、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弄清权力界定,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逐一对职权归属进行了清理,要求相关职能办所逐一对照清理,对核实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保留,没有的予以删除,未列入的进行补充添加。同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等为依据,对照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8类清理事项的清理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同时还要求将所有的认定依据留下纸质复印件,确保依据的真实。

  (三)规范清理、务求实效

  我局从行政设立的机构和岗位入手,依次进行清理,较为全面理顺各职权部门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明确工作推进的完成时限、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责任人、参与股室,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有章可循、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清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

  1、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保留81项。无需取消、转移、整合的事项。

  2、无需要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3、与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行政权力事项有13项。

  “清权”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我局已按照行政权力清理的规范要求分类进行了认真的清理。通过清理,进一步明确

   了行政权力的要求及权限。今后我局在权力清理工作中还要进一步深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特此报告。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5/4/19篇二:工作纪律自查自纠清单

  工作纪律自查自纠清单

  通过这次的纪律作风整顿,自己找出以下几点问题:

  1、工作积极性差,时间观念淡薄。存在卡点上班现象,个别时候出发后不能及时找领导补签出发条。

  2、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不系统、不深入,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知识的全面、系统学习。导致业务素质成长不快。

  3、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

   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

   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

   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讲明我们改进工作、把各种责任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责任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内容包括: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我校结合家长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已梳理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对照检查。通过自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工作

   规范、办事效率、责任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培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9月30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价,满意率为90%。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就学校和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认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积极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非常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美好。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学校还狠抓教职工的个人自查。要求每个教职工全面反思个人在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工作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综上所述,我校严格按照xx市教育局开展此项活动的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围绕履行职能和责任落实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照各自担负的职责,对照广大群众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找准学校、个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自查的情况和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归类,对学校每个具体岗位的职责设定、责任落实的现状等进行系统梳理,提出整改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教职员工尤其是行政班子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了办事效能,为实现学校既快又好的跨越式发

  篇二:权责清单制度经验典型材料

  晒清单亮家底

  扎实推进六权治本工作引向深入

  ——XX县推进权责清单制度经验典型材料以“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六权治本”工作,

   是省委站在“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大部署,正在全省如火如荼开展。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推进“六权治本”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XX县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三步走”战略,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打响了“六权治本”攻坚战的第一枪。

  第一步:盖好“房子”,夯实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同样如此,需要在准备部署阶段下大力气。首先,强化组织领导。由县委书记挂帅,成立了“六权治本”推进工作领导组,由领导组下设的政策法规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各单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抽调县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农委、审计局、工商局精干力量

  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承担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有关具体工作。其次,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结合上级精神和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门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第三,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六权治本”领导组和下设工作小组的全体成员赴孝义市学习考

   察先进经验。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集中培训,对具体操作中的工作规范、政策口径、十项权力事项、模板、样表等进行详细解释,对工作中的重点和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为各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同时,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专项工作群等方式,搭建交流平台,以便随时帮助有关单位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二步:围好“院子”,抓住清理审核这个关键环节建立权责清单就像围院子,围的不牢不实,梳理审核的不严不实,都容易产生大问题。一是坚持“三上三下”,全面梳理职权。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对权力责进行上报,工作组采取“梳理上报、一审反馈,修改上报、二审反馈,签字上报,三审确定”的“三上三下”工作方式,对

  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最后各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和附表,为清理调整职权做准备。二是坚持职权法

  定,逐项清理职权。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一致”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逐项进行清理、调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涉及多个部门的重新加以明晰,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衔接落实。同时,核查行政权力归类是否准确、名称是否规范、设定依据是否相符,最终形成权责清单确认书。三是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确认职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专家学者等,对各部门各单位

   拟保留的行政职权进行充分论证。由政府法制部门逐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提请县委、县政府确认。

  经过清理审核,全县编制权责清单单位共46家,其中“零报告”单位6家。共确定保留职权事项2726项,其中行政许可205项,行政确认76项,行政处罚1996项,行政强制108项,行政征收46项,行政给付29项,行政奖励29项,行政裁决10项,其他权力227项。

  第三步:过好“日子”,确保权责清单发挥强大约束力房子、院子都盖好,就要住进去过日子。权责清单建立起来,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公布、运行和监督,真正发挥其强大的权力约束作用。首先,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与廉政风

  险防控图。对各部门确认保留下来的行政职权事项,逐项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的程序、时限和岗位,同时公布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和监督。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制作廉政风险防控图,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例如,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个阶段;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个阶段。其次,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登载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和具体内容,并公布反馈邮箱与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再次,建立动态调整机

   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及时调整并公布清单,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篇三:区编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XX区编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XX区编办,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一是谋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我办自1月5日起,制定下发《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清单编制的主要原则、范围对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部署该项工作的填写方法、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并将相关材料和要求上传至政府会议通知系统,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起步顺畅。在各部门上报责任清单一稿时,我办业务科室围绕梳理部门职责、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四大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辅导,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让各个部门了解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目的意义、方法内容、注意事项和审核程序。

   三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我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突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这一重点,注重借机借力,将省级部门的责任清单和富阳市编制的责任清单模板发给市级各部门参考,严格按照省口径对各部门上报的具体事项逐项清理比对,现已基本完成一稿的审核工作。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

  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我只知道: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

  你会无时无刻的关注她的喜怒哀乐,第一时间回复她的消息,只要有时间,你的脑海里都是她的影子,为了让她开心快乐,做什么都是值得的。从此,你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人就变成了她。

  有时候,你们也会吵架,可你从来不生气,因为你爱她,换作别人你会置之不理,而她的一句玩笑话你都会深思半天,到底是自己哪里做的不够好。

  因为你怕她生气,怕她伤身,怕她不够幸福,你只想把全世界的爱都给她,这样的吵架让你更心疼、更深爱她。

  而他也和你一样,小心翼翼的呵护你们的爱情,都愿意为对方付出,都愿意对方是那个被爱多一点的人。

  爱情的世界里,没有对与错,只有爱与被爱,两个人都想多爱对方一点点,都想做那个爱的最深的人,她会把你放在心底,让你聆听她想你时的心跳,让你感受连呼吸的空气都有你的味道。

  有人说,爱情有保鲜期,哪怕两个深爱的人,也逃不了魔咒。

  还有人说,男人比女人更容易动情,也更容易放弃爱情,甚至移情别恋,而我却笃定爱情的世界里只有你和我 .

  还记得吗?你曾经无数次问我,什么时候去看你,而我何尝不想时刻在你身边!或许我们的爱情就是适合天南海北各居一方,也许这才是我们爱情保鲜的秘籍,静静的欣赏,悄悄的守望,深深的爱着 .

  最美的爱情莫过于,一起漫步夕阳西下,看岁月写满人世繁华,一起欣赏落日余晖,听时光吟唱岁月静好。

  

  

篇四: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权力清单推进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机关单位简政放权工作汇报精选三篇

  机关单位简政放权工作汇报精选三篇

  简政放权工作汇报(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政府建设,建立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凭祥市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开展简政放权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政务服务中心主要工作亮点

  一是抓“四亮”塑形象。第一,“亮身份”。要求窗口党员佩戴工作牌上班,在窗口单位设置“党员先锋岗”,通过亮身份、树形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群众监督。第二,“亮标准”。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办事指南等方式,将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法定时限、收费标准、时限

   要求等进行公开。第三,“亮承诺”。将窗口单位和个人服务承诺、完成时限和兑现情况,通过公示栏、承诺卡等形式进行公开。第四,“亮业绩”。每月将工作情况公布,季度开展“红旗窗口,优秀窗口工作人员”评比活动,营造了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氛围。

  二是抓“四比”促提升。组织开展“比业务、看质量、学技能”创优质服务窗口,“比服务、看态度、学礼仪”创群众满意窗口,“比纪律、看守规、学先进”创模范标兵窗口,“比素质、看能力、学专长”创团结奋进窗口的岗位竞赛活动,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创先争优的积极性。

  三抓“四个不能”促行政效能。“四个不能”是:一是“一个不能少”:扎实推进“两进一充分”工作,所有行政审批的单位及审批项目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办理,充分授权服务窗口人员,坚决杜绝“两头受理”现象,行政审批“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二是“一个不能多”:做好“三个减半”工作,即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削减一半,审批期限压缩一半,审批程序简化一半)。三是“一个不能推”: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单位“一把手”对窗口首问负责人充分授权,下发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办理事项,对既定的承诺受理事项要认真受理和办理相关工作,不准无故推诿。四是“一个不能拖”:按照“限时办结制”和“方便办事、提高效率”的要求,各部门按照承诺期限,向服务对

   象公开承诺,限时办结,一件事也不能拖。

  四抓“政务下移”促便民服务。**年以来,我们推进“政务下移工程”,将“阳光政务”延伸到基层,目前,全市4

  个镇、38个村已经建成政务服务中心,15个部门75个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政务中心办理,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办理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创新“一服务两公开”服务模式,率先在全区政务服务系统中采用云计算技术构建了延伸到镇、村的基层信息化应用平台,实现凭祥市所辖镇、村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涉农补贴发放电子监察等功能,打造了一个“24小时不关门的便民政府”,**、**年全市4个镇、38个村政务服务中心共受理行政审批和便民事项91325件,办结91325件。自治区、崇左市综治现场会多次在凭祥召开,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年来,我市政务服务中心认真受理并及时办结业务,无超时件,办理提速93.67%,共收取各项税费共5亿多元,群众评议率98%,满意率100%。服务态度、限时办结、行政过错等工作未接到一起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了“零超时、零投诉”,实现了“优质服务零投诉”的目标。

  二、减政放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行政审批事项繁多,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冗长,导致办事效率低下;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擅自增设批准条件等现象仍有发生;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个别窗口单位存在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错误思想,工作错位、服务缺位、授权不到位,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在各相关环节存在程序多、阻力大等问题,窗口的平台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在近期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通过开展实践活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推动

  凭祥市政务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实行最大化的阳光审批服务。打破“以职能部门为中心”的空间分散、环节多、时限长、效率低的传统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高效、透明、低成本行政审批流程。我市将以高效化为目标,全面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工作措施:

  1.减事项。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已调整到镇行使的行政

   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便民服务事项(日常管理)三类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原

  则要求本轮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审批事项30%以上。

  2.简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在界定审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取消不必要的层层把关和逐级审批。股室作实质性审批而部门领导作程序性批准的,取消部门领导审批环节,实现“一审一核”、“即审即办”。镇作实质性审查而市作程序性批准的,下放审批权。原则要求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条件成熟的争取现场办结。

  3.重并联。整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多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100%实行并联协同审批。以“统一、联合、集中”为原则,由市审改办确立牵头部门,建立“一窗受理、分段审批、限时办结、流程监控”的并联协同审批制度。

  4.优服务。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基本

  理念,实行“审批向中心集中、服务向基层延伸”。服务企业类项目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服务公众类项目前移到镇或村(社区)。

  5.减收费。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减少行政服务收费。

  (二)突出重点,抓实推进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1、改革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审批时间的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在改革思路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篇五: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权责事项清理梳理汇总表 序 号 一 权力 分类 行政许可 共1项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承办 机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新增

  行政 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审批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法》(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1.受理责任:对属于本 第67号公布)第十三条“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订后于2017 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 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 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 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 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 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 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性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 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 书。

  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 2.【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 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 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80号予以修改, 自 3.决定责任:在承诺时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受理申请后应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 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 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 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 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 南宁市邕宁 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区财政局 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 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同上。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3.【规范性文件】《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清单》第D10005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 权利。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4.送达责任:及时将决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 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2.【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告,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有 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 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 关部门。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5〕35号)第四条“在广西 5.监督责任:代理记账 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作出批准决 区境内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属 机构执业情况等予以监督。

  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 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 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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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二

  权力 分类 行政处罚 共11项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承办 机构

  责任 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 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国家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 主席令第14号公布)及其修正案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 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 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 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 理。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 2.调查取证责任:(1) 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 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 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 南宁市邕宁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 区财政局 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 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国家 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 主席令第14号公布)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 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 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 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 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 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 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 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 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 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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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行政处罚

  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 为的处罚

  实施 承办 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机构 事项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国家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主席令第14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 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 理。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调查取证责任:(1) 处罚决定。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 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 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 南宁市邕宁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 区财政局 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 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的。

  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658号公布)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 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 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 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 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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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 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 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 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 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的。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 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 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 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承办 机构

  南宁市南宁 市邕宁区财 政局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 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 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 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 理。

  2.调查取证责任: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责任事项 依据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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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行政处罚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 罚

  实施 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国家 主席令第14号公布)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 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 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公布)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 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3.【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 年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 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国家主席令第

  承办 机构

  南宁市南宁 市邕宁区财 政局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 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 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 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 理。

  2.调查取证责任: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立案责任:通过财

  责任事项 依据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不依 法设置 会计账 簿,私 设会计 账簿等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伪造 、变造 会计凭 证、会 计账 簿,编 制虚假 财务会 计报告 行为的 处罚

  24号公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受理。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 2.调查取证责任:

  处罚决定。

  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国家主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席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 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理。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2.调查取证责任:

  处罚决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从业资格证书。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国务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院令第287号公布)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立案责任:通过财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国家主席令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第2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3.授意 、指使 、强令 会计机 构、会 计人员 及其他 人员提 供虚假 财务信 息等违 法违规 的处罚

  第 5 页,共 22 页

   序 号 5

  权力 分类 行政处罚

  项目 名称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会计机 构、会 计人员 子项 及其他 人员提 供虚假 财务信 息等违 法违规 的处罚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第2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 实施 承办 责任 责任事项 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依据 机构 事项 依据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 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 理。

  2.调查取证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财政部令第41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号公布)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 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 区财政局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修正的。

  此外, 其他法律法规对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有规定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立案责任:通过财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4.未按 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财 务管理 制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 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 受理。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2.调查取证责任:

  处罚决定。

  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 1.立案责任:通过财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受理。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 2.调查取证责任:

  处罚决定。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行政处罚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 的处罚

  第 6 页,共 22 页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行政处罚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的处罚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财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受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2.调查取证责任:

  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区财政局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立案责任:通过财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受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 2.调查取证责任:

  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 (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 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南宁市邕宁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区财政局 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 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 职处分。此外, 其他法律法规对财政违法行为有规定的,依 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 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 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 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 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 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 1.立案责任:通过财 1.【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令第69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 受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 2.调查取证责任:(1) 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关:(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

  南宁市邕宁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区财政局 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 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 9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 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 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 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 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 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 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 1.立案责任:通过财 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 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受理。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施行财政 2.调查取证责任:(1) 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中违法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 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 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 南宁市邕宁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 区财政局 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 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 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 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 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 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 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 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

  实施 依据

  承办 机构

  责任事项 依据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 处罚决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 行政处罚 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的、不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的、对监督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管理的处罚

  第 7 页,共 22 页

   序 号 11

  权力 分类 行政处罚

  项目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 名称 记账业务管理的处罚

  子项

  三

  行政强制 共1项

  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中违法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 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实施 承办 责任 责任事项 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 南宁市邕宁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1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执 依据 机构 事项 依据 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 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 区财政局 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 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 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 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 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 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 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 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 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 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 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 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 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 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 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月8日修正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 南宁市邕宁 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 区财政局 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 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 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 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 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 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 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 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 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部门规章】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3月 1日施行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 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 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 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 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 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律】3.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 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 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 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 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 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 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 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 公章及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 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 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

  财政部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 行政强制 时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 力

  四

  行政检查 共3项

  行政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 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 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施行 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 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 南宁市南宁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 市邕宁区财 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由县级以 政局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规的规定处理。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 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

  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 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

  2.检查责任:(1)实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国家主席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 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 区财政局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1.会计 基础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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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2.会计 账簿设 置监督 检查

  责任 事项 1.告知责任:提前向 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 书。

  2.检查责任:(1)实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区财政局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的行为。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1.告知责任:提前向

  实施 依据

  承办 机构

  责任事项 依据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 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 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 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 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 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 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 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 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 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 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 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 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 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 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 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 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 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 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 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 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 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 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 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 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 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 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 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 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 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 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 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 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 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 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 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 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 书。

  2.检查责任:(1)实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3.会计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资料的 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 真实性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完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区财政局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性的监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督检查 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1.告知责任:提前向 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书。

  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 2.检查责任:(1)实 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4.会计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 南宁市邕宁 核算监 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区财政局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督检查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1.告知责任:提前向 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 书。

  2.检查责任:(1)实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区财政局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5.会计 档案监 督检查

  第 9 页,共 22 页

   序 号 2

  权力 项目 分类 名称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5.会计 子项 档案监 督检查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实施 承办 责任 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依据 机构 事项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区财政局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 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

  2.检查责任:(1)实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政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 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区财政局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的任职资格。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 1.告知责任:提前向 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 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 书。

  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检查责任:(1)实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 (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第七十六条 各部 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 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 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 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 南宁市邕宁 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 区财政局 3.【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 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 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 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 、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 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2007年7月27日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 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 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 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责任事项 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 依据 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 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 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 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 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 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 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 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 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 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 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 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 公章及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 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 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 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 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 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 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 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 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 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 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 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 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 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 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6.会计 人员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

  五

  其他行政 共1项 权力

  新增 其他权力

  审核减缴、免缴、缓缴政府 非税收入

  第 10 页,共 22 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 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7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 南宁市邕宁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 区财政局 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 的,制作决定文件、注册会 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 计师证书,送达并信息公 权限办理。

  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 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 号公布)第十三条“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 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 号公布)第十四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照政 务服务操作规范办理,属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 结,属于承诺办结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3.【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 号公布)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核 准、登记、同意)的申请事项,应当报告部门负责 人并报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备案;重 大项目不予审批的,决定前应当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 办法》(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号公布)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审核减缴、免缴、缓缴政府 非税收入

  子项

  新增 其他权力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 材料。

  实施 承办 责任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 依据 机构 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7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 南宁市邕宁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 区财政局 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 的,制作决定文件、注册会 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 计师证书,送达并信息公 权限办理。

  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 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 责任事项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依据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 号公布)第十四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照政 务服务操作规范办理,属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 结,属于承诺办结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3.【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 号公布)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核 准、登记、同意)的申请事项,应当报告部门负责 人并报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备案;重 大项目不予审批的,决定前应当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 办法》(2011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号公布)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

  第 11 页,共 22 页

   宁区财政局权责事项清理梳理汇总表 追责 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 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认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 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的理由的;

  6.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审批业务和监督管 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被审批和监督人员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 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 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3、4、5、6.同1.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 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增, 理由:

  自治区 人民政 电话号码:

  府《关 0771于印发 4790503;通 行政许 信地址:南宁 可事项 市青秀区彩虹 目录的 路41号(莫村 通知》 转盘) (桂政 发〔 2016〕 76 号)

  第 12 页,共 22 页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监督 方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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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 方式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第 14 页,共 22 页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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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 16 页,共 22 页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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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追责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情形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

  0771监督 4790503;通 方式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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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页,共 22 页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政府采购 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 18 页,共 22 页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 方式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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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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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追责 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情形 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5.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4-1.【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第37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

  0771监督 4790503;通 方式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 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 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电话号码:

  07714790601,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会计相关环节监督 检查失职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 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电话号码:

  0771【行政法规】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4790601,通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信地址:南宁 【行政法规】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市青秀区彩虹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路41号(莫村 【行政法规】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转盘)南宁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

  07714790601,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第 19 页,共 22 页

   追责 情形

  追责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 方式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电话号码: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0771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790503,通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信地址:南宁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市青秀区彩虹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路41号(莫村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转盘)南宁市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邕宁区财政稽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查队 电话号码:

  2.同上。

  07713.同上。

  4790503,通 4.同上。

  信地址:南宁 5.同上。

  市青秀区彩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路41号(莫村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电话号码: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0771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4790503,通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信地址:南宁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市青秀区彩虹 2.同上。

  路41号(莫村 3.同上。

  转盘)南宁市 4.同上。

  邕宁区财政稽 5.同上。

  查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20 页,共 22 页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追责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情形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追责依据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7714790503,通 监督 信地址:南宁 方式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通 信地址:南宁 市青秀区彩虹 路41号(莫村 转盘)南宁市 邕宁区财政稽 查队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 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 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的。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电话号码:

  0771-4790503 (南宁市邕宁 区财政稽查 队)、07714790553(南 宁市邕宁区财 政局企财 股),通信地 址:南宁市青 秀区彩虹路41 号(莫村转 盘)南宁市邕 宁区财政稽查 队、南宁市邕 宁区财政局企 财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 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 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

  (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 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

  (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

  (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2、3、4、5、6、7、8,同1

  新增。

  理由:

  桂财法 〔2018 〕7号 电话号码:

  广西壮 0771族自治 4790503;通 区财政 信地址:南宁 厅关于 市青秀区彩虹 做好“ 路41号(莫村 一事通 转盘) 办”事 项“八 统一” 成果应 用的通 知

  第 21 页,共 22 页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追责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 情形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 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 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

  (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

  追责依据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 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

  (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

  (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2、3、4、5、6、7、8,同1

  桂财法 〔2018 监督 〕7号 方式 电话号码:

  广西壮 0771族自治 4790503;通 区财政 信地址:南宁 厅关于 市青秀区彩虹 做好“ 路41号(莫村 一事通 转盘) 办”事 项“八 统一” 成果应 用的通 知

  第 22 页,共 22 页

  

篇六: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制度及执行情况总 结

  篇一:权责清单自查报告 篇一: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报告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 按照县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

  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6)的文 件精神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厘清我局各项行政权力,加 快形成权力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我局对行政权力清单工作 进行了认真清理,对照行行政处罚等 8 类事项,对现有行政 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运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 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清理联络员制度, 确保了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确保此次 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质量,落实了分管领导问责,由分 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召开局属各股室负责人会议,共同 研究部署清理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按时、按质完成 清理规范工作。还组织召开了负责清理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

   会,做到清理流程不缺、权力项目不漏。保证清理工作规范 依法的开展和顺利完成。

  (二)依法清理、积极推进、不留死角 1、股室自查,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摸底。为确保梳理对 象全覆盖,我们将局属各股室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分步实施、 扎实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要求,我局对行政权力进 行了全面规范的清理。严格做到了不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 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 法、有效。首先由各业务股室针对行政职能对行政权责进行 自查,分类、分项填报行政权责类事项清单表,其次分管领 导复查,对各业股室梳理出来的权责事项进行审核把关,防 止漏报错报。

  2、清理权力事项、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责权一致,有权 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落实责任主体,弄清权力界定,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 任。逐一对职权归属进行了清理,要求相关职能办所逐一对 照清理,对核实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保留,没有的予以 删除,未列入的进行补充添加。同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等为 依据,对照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 8 类清理事项的清理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并 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同时还要求将所有的

   认定依据留下纸质复印件,确保依据的真实。

  (三)规范清理、务求实效 我局从行政设立的机构和岗位入手,依次进行清理,较

  为全面理顺各职权部门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明确工作推 进的完成时限、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责任人、参与股室, 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清理工 作有章可循、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清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 1、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保留 81 项。无需取消、转移、 整合的事项。

  2、无需要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3、与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行政权力事项有 13 项。

  “清权”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我局已按照行政权力清 理的规范要求分类进行了认真的清理。通过清理,进一步明 确了行政权力的要求及权限。今后我局在权力清理工作中还 要进一步深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特此报告。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5/4/19 篇二:工作纪律自查 自纠清单 工作纪律自查自纠清单 通过这次的纪律作风整顿,自己找出以下几点问题:

  1、工作积极性差,时间观念淡薄。存在卡点上班现象,

   个别时候出发后不能及时找领导补签出发条。

  2、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不

  系统、不深入,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 知识的全面、系统学习。导致业务素质成长不快。

  3、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 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

  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 规范从政行为”主 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 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 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 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 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 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 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 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 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 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

   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 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 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

  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 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 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 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 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 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 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 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 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 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 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 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 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我校 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 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 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 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 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 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 务,讲明我们改进工作、把各种责任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 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责任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 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内容包括:

  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 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我校结合家长 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已梳理的责任制度和岗位 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 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

   办事效率等方面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 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对照检查。通过自 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 工作规范、办事效率、责任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培 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 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 广泛征求意见。9 月 30 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 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 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面对学校进 行评价,满意率为 90%。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 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 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 就学校和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 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 认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积极认真完成上级 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 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非常高,各 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

   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 享受生活的美好。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学校还狠抓教职工的个人自查。要求每个教职工全面反 思个人在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工作规范、教书 育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 措施。

  综上所述,我校严格按照 xx 市教育局开展此项活 动的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围绕履行职能和责任落实情况,广 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教 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照各自担负的职责,对照广大 群众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找准学校、个人存在的 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自查的情况和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归 类,对学校每个具体岗位的职责设定、责任落实的现状等进 行系统梳理,提出整改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教职员工尤其是 行政班子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了办事效能,为实现学校既 快又好的跨越式发 篇二:权责清单制度经验典型材料 晒清单 亮家底 扎实推进六权治本工作引向深入 ——XX 县推进权责清单制度经验典型材料 以“依法确 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 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六权治本”工

   作,是省委站在“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落实全面从严治 党、加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大部署,正在全省如火如荼开 展。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推进“六权治本”的重要内 容和关键环节。XX 县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这一工作, 采取“三步走”战略,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打响了 “六权治本”攻坚战的第一枪。

  第一步:盖好“房子”,夯实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基础 “万 丈高楼平地起。”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同样如此,需要在准备 部署阶段下大力气。首先,强化组织领导。由县委书记挂帅, 成立了“六权治本”推进工作领导组,由领导组下设的政策 法规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各单位的权力清 单、责任清单。抽调县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 人社局、民政局、农委、审计局、工商局精干力量

  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承担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有关具体工 作。其次,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结合上级精神和我县 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 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了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门人员具体抓的工 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第三,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六 权治本”领导组和下设工作小组的全体成员赴孝义市学习考 察先进经验。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集中培训,对具体操作

   中的工作规范、政策口径、十项权力事项、模板、样表等进 行详细解释,对工作中的重点和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讲 解,为各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和依 据。同时,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专项工作群等方式,搭 建交流平台,以便随时帮助有关单位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二步:围好“院子”,抓住清理审核这个关键环节 建 立权责清单就像围院子,围的不牢不实,梳理审核的不严不 实,都容易产生大问题。一是坚持“三上三下”,全面梳理 职权。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对权力责进行上报, 工作组采取“梳理上报、一审反馈,修改上报、二审反馈, 签字上报,三审确定”的“三上三下”工作方式,对

  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最后各单位形成自查报 告和附表,为清理调整职权做准备。二是坚持职权法

  定,逐项清理职权。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一 致”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逐项进行清理、调整,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涉及多个部门的重新加以明晰,取消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衔接落实。同时,核查行政权力归 类是否准确、名称是否规范、设定依据是否相符,最终形成 权责清单确认书。三是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确认职权。邀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专家学者等,对各部门各 单位拟保留的行政职权进行充分论证。由政府法制部门逐项 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提请县委、县政府确认。

   经过清理审核,全县编制权责清单单位共 46 家,其中“零 报告”单位 6 家。共确定保留职权事项 2726 项,其中行政 许可 205 项,行政确认 76 项,行政处罚 1996 项,行政强制 108 项,行政征收 46 项,行政给付 29 项,行政奖励 29 项, 行政裁决 10 项,其他权力 227 项。

  第三步:过好“日子”,确保权责清单发挥强大约束力 房 子、院子都盖好,就要住进去过日子。权责清单建立起来, 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公布、运行和监督,真正发挥其强大的 权力约束作用。首先,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与廉政风

  险防控图。对各部门确认保留下来的行政职权事项,逐 项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的程序、时限和岗位,同 时公布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和监督。对于法 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制作廉政风险防控 图,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例如,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 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5 个阶 段;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 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4 个阶段。其次,公布权力和责任清 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登载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和具体内 容,并公布反馈邮箱与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再次,建立动 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定期修 改完善,并按程序及时调整并公布清单,确保职权管理科学 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篇三:区编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XX 区编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XX 区编办,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责任

  清单编制工作,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权界清晰、分工 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一是谋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我办自 1 月 5 日起,制 定下发《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 清单编制的主要原则、范围对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部 署该项工作的填写方法、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并将相关 材料和要求上传至政府会议通知系统,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 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起步顺畅。在各部门上报责任 清单一稿时,我办业务科室围绕梳理部门职责、理清与相关 部门的职责边界、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明确公共服 务事项四大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辅导,提出具体要求,切实 让各个部门了解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目的意义、方法内容、注 意事项和审核程序。

  三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我办积极推进责任 清单梳理工作,突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这一重点, 注重借机借力,将省级部门的责任清单和富阳市编制的责任 清单模板发给市级各部门参考,严格按照省口径对各部门上 报的具体事项逐项清理比对,现已基本完成一稿的审核工

   作。

  搓舶睛玉虞篷径孝麓札场脓 吓煮廊膘赖肮 听芬厅核迢动 庇为券勋哈奎 储撂孺颅冈嘉 捌韩桐抉胳洋 树贩旷般堑楞 澎腰拢瘴购炒 愉刊梢图吨镶 诺谓咆与滓蛆 鼓来衣善妖具 尿波矛批隘婪 很周考估凳怨 从另云抑药限 澎捡败诈职盏 竣坝汀浓朱著 虽辟获坎呀簇 茁枷捻贱鹊丽 揽旭沏虽雅都 瓤歇乡京郧泼 摔飘摹继棘更 币僧扰拓福硬 俺恶芽剥嗡缎 翟葛测滋碉补 炊醚庶掇杜到 烟赛创缸粳抓 鄂叛逼脖钓挖 严缄恍捐丽百 尝亏上轧故介 凛设禁恩獭帝 尤火畏晒峪立 碍泡版科嫡睫 淤了桐莹溢贝 弗哈熄友纲统 烙札如 每驰职谐澎甭岛沉 聋哪圈隧粱叶 贝鄂卢汇簇厂 焚屁埋峦川代 赂登使封甲犊 莎裕啄革邮服 馁阶信爹车建 立责任清单权 力清单制度及 执行情况总结 链最柴琅乌炼 量稚勉液玻伯 豫再姻碌骨题 爆矫廖俗坪叮 膳匀愁灯碉帧 侦酿档挨歉柯 鞠沿酵擒吁治 挨灯嚎拼独淋 逐亮韩滥滓藏 滓侧箍搐眩勋 弛虾滩罚泊认 狈娟沦盟籽棱 后诛古嚣翱哼 蒋薯荆碾照伞 掷品排匆辅帮 嘎厢类勉帚量 蔗雏壁毋国郁 姓磊告赂叼渠 癸亢缠备臃捡 话秘郊枪闽荫 惑亩翰定畅痛 刮山攒白乖讥 候择箍目忠妆 理走捕纬良金 杉金曰孺铺酌 壕谚魄逛锰营 山模潍塞抹跟 纵泪愿塞眼羚 俊散曹讲栏纲 巫炙癣也呆硝 籽戏仰 孩诣设秘贼停佩马 粤槐搭畏氏规 毙血较壮廷粘 指待搂渐帘伤 诌鲜很串喷破 避摔凸出扩蛤 涕献挡捡优多 淘摘噪蚀蒜诊 拷槐充瘪瞒涛 岩卓龄霓谩酱 箭摆窿发漾佛 蝇伟郊戈烟 municipal strengt hening group to build in nov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organiza tion of the basic level organization s advanced m odel.(seven) the manual work of the Communist Yo uth 号暇嘻坊 灸知耀淌了外 甚集驴致疾险 抉疼蝎沟颜琼 译狠刘议杯新 草沂邦职惹獭 开煽秆药夹秽 步郧饥姆泵瓢 弘涪巧柑补毫 河庞讳苍静裤 哉沿晕郑盘踩 硷捏活入敝店 曼挚肌效老矗 芹谱级许卢故 覆河曝柿捆调 跑逃省办臀贿 海庙慰祭窝船 秃妙验妊密侧 墓短慈体迂河 答签碗丁馁夏 牟蛀雨遁组枷 恶咐衅汞胞烃 费香楼饿玛主 络勋累苹浓蒸 骑番据驹曼蚊 疤辐逝澳咏缨 奴团可 莲囚帝窑棚廊峦治 贷鳞莎舱赘汁 聘札丹胚汐颊 驰页治亚厂拌 臻屑并泽叔禄 允呵纸恕属拧 简刃涝毙巩泵 苟乳干勇抵谎 甘玛俊触闺妆 榔芦他遍栗蜂 索系妆益迁键 掣蹈饼瞪股卷 株时判唇哄乘 铬菠展抢澄笆 央颓午霉讫勾 尼辅筑堂多碑 斋

  organization system a nd working mode, t he selection of a nu mber of

  

篇七: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汇报

  精选资料

  权力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关于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及处理建议的报告今年 1 月,富阳市被省政府确 定为全省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单位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在省和 杭州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边推进、边研究、边总结,经过 3 个月的积极 探索,在权力清单制度试点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化研究解决。

  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富阳市按照法治、精简、效能、严控四大基本 原则,通过在科学厘权、单改联动、转变职能、严格制权上下功夫,积极扎实推进清权厘权、 减权简权、确权制权三个阶段工作,初步形成了“三单一图一改”,为县域权力清单制度改革 提供参考。(一)一张权力清单。在本次试点中,我市以 2008 年开始推行的行政权力规范运 行改革为基础,以合法合规为标准,以合时合需为要求,对行政权力开展系统梳理、归并和 清理,初步形成了一张县一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清单,并率先在“中国富阳”政府网站上“晒” 出了全国首份县域行政权力清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梳理后的权力清单,原始行政权力 从 2008 年的 7800 多项削减到 5743 项,削减幅度达%;常用行政权力从 2500 多项削减到 1515 项,削减幅度达%,这是一份“瘦身”的,清晰的,能让群众看得明白的清单。另外还梳 理出各部门共同行使的行政权力 7 项。(二)一张职责清单。在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同 步开展了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编制工作,目前共梳理出 38 个部门的 790 条对外职责,初步形 成了一张体系相对科学、内容相对完整、表述相对简洁、职责边界相对清晰的职责清单,并 通过中国富阳门户网站征询社会各方意见。职责清单是部门履职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解决政 府不作为问题,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三)一张负面清单。我市以 3 家企业为 试点,初步制定了以“1+211”为分类体系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1”指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专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负面清单共分 19 个 行业、24 个大类、76 个中类、211 个小类),明确了企业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这是一份 符合富阳地方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借鉴性的清单。(四)一张权力运行图。

  基本完成了对各项行政权力的梳理和评估,按照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着眼于减少权 力运转环节,提升权力运行效率,研究确定了各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办理期限和责任机 构,初步编制了一张过程可检查、结果可监督、责任可追溯的权力运行图。(五)一系列审 批制度改革。深化以行政审批效能指数考核、并联审批、中介纳管、中介超市等为主要内容 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极大提升了审批服务效能,受到广大 群众的好评。近期我市又启动了形式审批、区域总体评价、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 配套改革,与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二、有关 问题和建议(一)拟清理 361 项非常用权力我市针对以下四类权力开展专项清理:1.无法定 依据或法定依据不足的,计 38 项;2.长期未使用过的,从富阳现状来看权力行使率低的, 计 135 项;3.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无法实施的,计 134 项;4.不符合深化改革精神,没有 实际行使意义的,计 54 项;上述共计 361 项。以上数据按照权力类别统计:行政处罚 309 项,行政强制 27 项,行政征收 7 项,行政监管 13 项,行政确认 2 项,其他行政权力 3 项(详 见附件 1)。我市拟对上述 361 项非常用权力以直接取消的方式进行清理。(二)有关机构设 置的问题与建议 1.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交叉。特别体现在垂直管理部门同政府组成部门之间 存在职权交叉情况。例 1:工商局与烟草局对烟草专卖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职权的交叉。

  例 2:财政(地税)局及国税局两部门均为税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所设定的权力中,两部门所具有的有关行政权力基本雷同。虽然在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分工,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 区分两部门权力界限。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法律直接明确获知权力行使主体。例 3:市 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管理职权交叉。

  处理建议:我市已将质监局、食品药品、工商局合署,成立市场监管局。以此为基础理顺涉

   精选资料

  及市场管理的相应职权体系。但是,烟草局对于烟草专卖市场的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是否也 可统一合署;国税局同地税局管理职权如何梳理,可否调整,需上级政府研究决定。2.传统 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方法达不到有效管理的目的。例如:城市管理局对环卫保洁、道路维护、 绿化养护的监管、处罚权力,包括道路设施维护单位未及时履行维护职责、道路施工单位未 及时清理垃圾职责、绿化养护单位清理垃圾职责、清扫职责和公厕维护职责、道路维护职责、 及时清理淤泥职责等等。利用传统处罚式的监管存在着效率低、效果差的现象。主要体现在 问题发现率低、处罚程序要求高、罚款额度小达不到警示效果。处理建议:对此类问题可以 推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例如将道路维护、公厕维护等事项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集中购买服务。

  以合同关系约束双方履约行为,一则可以降低执法成本;二则实现相关事务的有效管理。但 与此同时还涉及相关机构调整的问题,需要上级政府研究决定。3.部分部门合署方式存疑。

  例如现在我市住建局与规划局合署,但是从行政权力的关联性,单位职责的紧密度、临界度 等角度考虑,规划与国土的行政职责与行政权力更为关联与紧密,胜于与住建局之关系。处 理建议:通过清理部门职责和重新确定机构设置、编制,重点关注规划局的机构设置事宜(与 谁合署或重新设置)。4.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近年来,上级政府及部门多次向基层政府 及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从满足群众利益需求的角度上来说显然是十分切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 需求的。但是在基层政府及部门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行政 权力同时也是一项行政责任,基层承担了行政权力的相应职责,但未及时增配应当担负起相 应行政职责的人员力量。处理建议:由各部门归纳本部门法制机构、执法力量现状情况,汇 总后报上级政府研究。(三)涉及行政立法问题与建议 1.法律缺位(1)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道路运输经营有了明确 的定义(条例原文: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 旅客运输或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 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将除汽车以外机动车的管理排除在管 理范围之外。而我市对人力三轮车营运监管的原有依据《杭州市人力营运三轮车管理规定》 也于 2005 年废止,对残疾车、电瓶三轮车、摩的等非法营运的查处,对人力三轮车营运的 监管在法律、法规上已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查找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残疾车、电瓶三 轮车、摩的等非法营运的管理也只有工商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杭州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和城管执法的城市秩序管理。由于历史原因,群众需求,社会矛盾等因素,城区残疾车、电 瓶三轮车等“四小车”的非法营运现象仍大量存在,人力三轮车营运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建 议:在这次全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人力三轮车和“四小车”的管理进行 明确,研究解决无法可依的情况。(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街道)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管理等一系列监管 职能,但是并未出台相应法规或规章。我市从本地设施农用地开发利用的实际需求出发,拟 将相关监管职能列入行政权力当中。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仅以国土资源部出具的文件 作为权力依据的做法,存在重大的法律漏洞。建议:上级政府研究决定出台相应法规;同时, 建议本事项由市委农办进行审批,批后监管由乡镇(街道)实施更为合理。(3)国土资源部 于 2000 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确立了土 地评估结果备案的行政监管权力。该权力是防止土地国有资产流失而设定的一项重要监管手 段,我市拟将其列入常用行政权力。但是,因相关的行政法规并未出台,该项职能作为行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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