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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出版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05-15 11:10:05 浏览次数:

摘要:绿色出版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出版物的选择、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中强调对资源循环利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对环境质量不产生损害,宣传生态保护理念的新兴出版模式。对绿色出版的法律规制应当涉及作为整体的绿色出版全过程,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低碳出版、循环出版或环境保护等某一个具体层面。因此,应当从标准制度、认证制度、强制性内设岗位制度、循环使用、经济激励以及范导性立法等方面对绿色出版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绿色出版;循环出版;生态标签;印刷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8)05-0098-07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的理念也日益深入人心,不少传统领域、行业、产品都冠以“绿色”的前缀,希望通过“绿色转型”来减轻或彻底避免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拥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现代出版行业也面临着“绿色转型”的问题,对此我国学者已有关注[1]。2008年,中国出版业共消费613万吨纸,约占中国纸张、纸板总产量的8%,虽然出版业并不是消费纸张最多的行业,但它的生态化和绿色化可以带动上游造纸业和下游印刷业不断扩大环保投入。更重要的是,出版业一向对文化和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如果出版业能以自身的改变,促成良好的环境效应,必然能够在公众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引起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绿色消费的关注。2011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提出:推行绿色出版战略,倡导低碳环保生产模式,在全行业推行“绿色出版”的环保理念,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打造“绿色”印刷产业,并从绿色印刷业的技术革新方面提出了从印刷大国向印刷强国迈进。然而,作为新兴概念的绿色出版如果要在实践中发展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绿色产业,仅仅凭借理论研究和政策的推动显然是不够的,在法治社会中,必须通过各项法律制度对此进行规制才有可能让绿色出版产业化。对此,学界还缺乏专门的研究,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何谓绿色出版

在分析规制绿色出版的各项法律制度之前,首先必须对绿色出版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比较精确的界定,我们可以采用语义对比的方法,在对比“低碳出版”“循环出版”“绿色出版”这三个相近概念之后,得出绿色出版的应然内涵。

“低碳出版”表述的含义在于较低的碳排放,即出版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少碳排放量。“出版低碳化,实际上是指出版行业在制作、复录、传播各个环节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能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探索低碳发展路径的新型发展趋势。”[2]例如以网络化电子出版代替传统的纸质出版即属于典型的低碳出版范畴,因为这一代替过程从正反两方面减少了碳排放,一方面因减少了从树到纸张到印刷再到传统实体书店的整个流程而减少了碳排放,另一方面因电子化出版而减少的被砍伐的林木本身即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循环出版”表述的含义则是出版资源的循环利用,属于循环经济的一个子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循环出版关注的领域并不仅仅只是生产、流通领域,还涉及消费领域,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都是循环出版的基本原则。可见,网络电子化出版(属于减量化的范畴,“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教科书的循环利用(属于再利用的范畴,“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利用再生纸出版(属于资源化的范畴,“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等都位于“循环出版”的语义范围内。可以看出,低碳出版与循环出版的概念外延并无太大区别,就内涵而言,“低碳出版”强调的是出版的低碳结果,而“循环出版”强调的则是达到低碳结果的一系列手段(减量、再利用、再生利用),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然而,无论是低碳出版還是循环出版,一方面强调的都只是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层面,而没有涉及出版内容本身的低碳、循环、环保层面;另一方面,就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循环化手段而言,尚还欠缺环境保护中一个重要的向度,即对出版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制。“绿色出版”概念即是对这两方面欠缺的补充。由此可见,低碳出版、循环出版是绿色出版的一个方面,绿色出版则是涵盖整个出版过程、全部出版手段乃至出版内容的整体概念。例如,绿色出版除了低碳出版和循环出版之外,还包括绿色编辑工作,编辑“在选题策划、编辑加工、装帧设计、确定印数、选用纸张、数字出版、营销推广等环节贯彻环保理念,减少排放,为出版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3]。甚至有人指出,绿色出版还包括“语言的纯洁与健康”[4],当然,这个层次的绿色出版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绿色出版的初步定义,绿色出版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出版物的选择、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中(“选题策划、编辑加工、装帧设计、确定印数、选用纸张、数字出版、营销推广等环节”[5])强调对资源循环利用、对环境质量不产生损害、宣传生态保护理念的新兴出版模式。因此,对绿色出版的法律规制应当涉及作为整体的绿色出版,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低碳出版、循环出版或环境保护等某一个层面。从应然的视角出发,可以把与绿色出版有关的法律制度分三个大的类别:强制性法律制度、激励性法律制度和范导性法律制度。

二、强制性法律制度

所谓强制性法律制度是附有具体法律责任的制度,从事出版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遵守强制性法律制度的要求,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最具规制实效的法律制度。规制绿色出版的强制性法律制度包括环境标准与绿色认证制度、强制性企业内部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一)环境标准与绿色认证制度

标准制度被认为是环境法律领域中最具特色也最具可操作性的制度,是一种“技术规范”[6]。环境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必须强制执行”[7],而当环境标准被有关法律所引用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适用后,则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单位或个人应当为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出版行业,我国实际上已经开始了标准制度的建设,受限于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目前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印刷行业且多是推荐性标准。例如《纸和纸板亮度(白度)最高限量》(GB/T 2499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 370)、《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刷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GB/T 1835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 2503)等。

2010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与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北京签署了《实施绿色印刷战略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环保部将共同成立实施绿色印刷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绿色印刷行动方案,制定发布印刷环境标志标准,完善绿色印刷评价体系,在印刷企业中推广执行绿色印刷标准,并逐步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8]。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绿色出版有关的环境标准应当逐步强制化,尤其是与绿色认证制度有关的标准,理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作为环境标志认证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 2503)具有法律认证上的强制力,申请认证的企业如果未能达到此标准的技术要求,则无法获得绿色认证标志;通过绿色认证的企业在今后的生产中如果没有达到认证标准,则应被取消绿色认证资格。在具体的绿色出版领域,不符合一定的环境标准,会有具体的责任形式,例如在中小学教科书出版领域,如果“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未将教科书印制业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印刷企业,或者要求印刷企业采用不符合绿色印刷标准的原辅材料印制教科书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取消其出版(租型)中小学教科书的资质。”[9]

作为规范绿色出版全过程的环境标准虽然目前多为推荐性标准且多集中在印刷行业,但随着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有些推荐性标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会转化为强制性标准,而且环境标准所涉及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多,不应仅仅停留在印刷行业。

(二)强制性企业内部制度

所谓强制性企业内部制度,是由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运营过程中设立的一系列与绿色出版有关的管理制度,通过设立内部制度的手段来达到出版绿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这些具体的针对特定领域企业的强制性法律制度理应适用于有关出版行业(尤其是涉及排放污染物的印刷业),将为绿色出版业提供运营层面上的法律保障。如果企业没有根据法律设置这些环境保护制度,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没有设置环境保护制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的从重裁量因子。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绿色出版是立足于行业未来发展,使出版各环节达成一种与资源开发与利用互相适应的良性发展状态,是对产品生产、产品质量、生产方式、传播渠道等全部出版活动的整体性观照。”[10]因此,生产者的责任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生产环节”,而应延伸到绿色出版产品的全部生命进程,即从出生到死亡,从生产到回收的全过程。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商应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1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绿色出版产业链中的生产企业应当考虑到对产品的回收利用,循环经济法中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当然适用于绿色出版业。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废旧报刊、书籍的回收体系,但目前的强制回收名录仅限于废弃电子产品,今后的名录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到出版领域,例如对于废旧报刊、杂志应规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当然,在绿色出版行业,企业也完全可以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回收非强制回收名录内但仍可能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废弃品,这属于广义的非强制性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三、激励性法律制度

与强制性法律制度以强制性法律责任为约束机制不同,激励性法律制度主要以经济利益等正向利益(也包括负向评价,例如黑名单制度)引导法律主体自觉履行法律所期求的目标。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由此,绿色出版的激励性法律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和金融激励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進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就绿色出版而言,政府应当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认证的出版物,尊重知识产权、优先订购网络出版物。例如,优先采购通过绿色印刷认证的出版物,“自2010年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发布4项绿色印刷行业标准已有1031家企业通过绿色印刷认证210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绿色印刷出版物涉及全国40%出版社”[12],政府采购目录应优先采购这些通过绿色印刷认证企业的出版物。而随着传统出版物的电子化和网络出版物的普及,政府对期刊杂志的采购应逐步向电子化、网络化方向靠拢,“目前期刊的出版单位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数字出版,一是加入大型期刊网站,如《中国学术期刊网》《万方数据库》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二是建期刊自己的网站,实行文章查阅和下载”[13]。政府采购期刊杂志既可以从大型期刊网站,也可以从一些重要的专业期刊网站采购,而尽量减少传统纸质期刊的采购。

(二)税收优惠制度

在绿色出版的生产环节上,国家可以对采用绿色原料、设备或技术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对采用再生纸的图书减免税收或对再生纸的采购给予补贴。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而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据此,涉及绿色出版的生产企业如果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相应环境标准,则免于征收环境保护税,而如果达标排放达到一定程度,则可以享受大幅度的税收优惠。

(三)金融激励制度

通过信贷等金融杠杆从正反两方面对绿色出版进行经济激励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人我国环境保护的主战场。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以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金融激励制度对市场经济中绿色出版主体的市场行为显然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引导作用。除了绿色信贷之外,投资引导和资金补贴对绿色出版业的意义也十分重大,“在资金层面上,加大对于优势企业和环节的投入,并且以国家政府牵头,进行产、学、研低碳出版道路规划,给予新闻出版企业技术与知识的扶持”[14]。对绿色出版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资金补贴是整个绿色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绿色出版领域的激励制度还有黑名单、表彰制度等。

四、范导性法律制度

所谓范导性法律制度,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强制约束力、没有具体激励措施的,以宣传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为目的的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多写在法律的“总则”部分,且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没有设定责任条款。例如《节约能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可见,“节约”是我国公民的“法律义务”(绿色消费也应成为绿色出版在消费环节中的范导性法律义务),但如果公民没有履行节约的法律义务,却未必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这两部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未对公民不履行节约的法律义务规定任何不利法律后果。范导性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并非法律的强制后果,而是在法律中明确立法者的态度,通过法律条款的宣传性功能普及尚不具备强制性条件的法律价值。绿色出版的范导性法律制度包括循环利用制度、宣传教育制度。

(一)循环利用制度

范导性法律规范多有“鼓励”“促进”等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一些省区市已经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15]。这是在绿色出版的消费环节中典型的范导性法律制度。除了教科书的循环使用之外,未来在绿色出版的生产和消费环节中还应当建立范围更加广泛的循环利用制度。范导性法律制度也可以引领企业做出技术革新,“出版界也从自身做起,开始使用森林友好型纸张,加强环保纸和再生纸的使用率,用实际行动支持绿色出版”[16]。循环利用的理念如果能得到有效贯彻,对纸张和能源的消耗量将大幅度降低,“使用1张再生纸可以节能约1.8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4.7克。如果将全国2%的纸张使用改为再生纸,那么每年可节能约45.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16.4万吨”[13]。

(二)宣传教育制度

绿色出版离不开有关的宣传教育,甚至宣传教育本身就涉及绿色出版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人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环境保护法》在此规定的是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显然适用于作为生态文明整体建设一部分的绿色出版领域。例如节约纸张、循环用书、合理处置废旧书刊等理念都应当纳入“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此外,绿色出版还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积极配合。例如只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严格保护,才有可能使网络无纸化出版成为可能。绿色出版规制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上文论述的直接规制制度为主,涵盖有关法律制度的整体,虽然有些制度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完全覆盖,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国法律会逐步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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