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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规定

时间:2022-01-14 14:42:57 浏览次数:

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电力工会所属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白城城原电力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经费收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依法获取: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3.经费独立: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4.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5.服务职工:工会经费使用应突出重点,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公司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本人月工资收入0.5%交纳。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2.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经费后,10%由税务机关代收代缴白城市总工会,90%向公司工会缴纳,其中:35%向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缴纳;65%自留使用。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技能竞赛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1)教师酬金按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中级,每课时40元和30元。

(2)对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在200-500元。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1)工会组织的文体方面参赛或调演排练期间,每人可发给10-20元/天补助,时间控制在20天以内。演出比赛期间补助不超过30元/天。

(2)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可按照项目给予奖励,标准个人项100-200元以内,集体项人均50-200元。

(3)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可购置比赛服装,每人标准为100-500元。本级工会举行各类文体比赛,不允许购置比赛服装。

(4)工会举办体育比赛,外请裁判员的补助可按照教师酬金处理。

(5)文体活动奖励面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0%。

(6)工会在三八节可根据需要开支文艺活动费,标准在人均

50-100元。

(7)参加省总工会及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获得前三名的个人或集体项目,可分别按照人均300、200、100元奖励。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1)工会积极分子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读书活动每小时补助5-10元。

(2)优秀报导员和优秀稿件每年或半年评选一次,优秀稿件奖励标准50-100元;优秀报导员100-300元。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1.工会组织对特困职工慰问标准在500-1000元。

2.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做好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卫生知识;开展定期、不定期或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大检查;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协助行政建立健全与

贯彻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认真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纪录等。开展劳动保护所需费用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1.培训费:用于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教师酬金比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会议等费用。会议费支出要附会议证明文件、出席会议人员名单、签到等。

3.专项业务费: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

(1)先进个人奖励标准在100-300元,先进集体奖励标准在100-300元。

(2)被全总授予先进工会称号的,人均奖励600元,个人获得全总荣誉称号的,奖励800元。

(3)被市总工会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均奖励200元,获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400元。

(4)被全总工会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集体人均奖励500元,个人奖励600元。

(5)被省总工会及以上单位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集体人均奖励400元,个人奖500元。

(6)被市总工会及以上单位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集体人均奖励200元,个人奖400元

年度内获同类荣誉称号以最高荣誉为奖励标准,不得重复奖励。奖金支付时应注明获奖文号和颁奖单位,并保存文件或复印件。

4.其他业务费:不属于以上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工会办公方面的费用;工会专、兼职财会人员的补贴等。

(1)工会专、兼职财会人员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财务人员,每月可享受100元、50元、30元的补贴。

(2)工会行政费支出应严格控制,不能超出本级留用经费的5%。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工会经费有节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各项支出:

其中:补助每年不能超过经费收入的10%,对职工食堂补助控制在本级留用部分的3%以内。仅限于对食堂设施用品的补助。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员工直系亲属亡故、对生病员工的探视费;重大节日、重要项目、异地施工、生产运行员工发放的慰问品(金)费(人均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对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劵。

(七)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1.购物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盖章的发票,同时写清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专用章等,已作废发票和发票复印件不予报销。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总经理、工会主席、

财务负责人、验收、经办人签字方可办理。所填金额不得涂抹、刮擦,填写错误应予更换。严格现金支出管理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转帐汇款手续。

2.购买活动奖品和物品时,个人奖标准200-300元,团体奖标准100-200元,报销时必须将各项支出和奖品发放明细作为凭证附件。

3.工会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毁坏。借用工会固定资产需经总经理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限期归还。每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使帐、卡、物相符。

4.工会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借款,如确需发生借款,须在借款发生当月归还。

5.各施工处报销工会活动费用,按缴纳工资总额2%*35%标准执行。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

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劵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帐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帐户并入单位行政帐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

经济担保、抵押。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城原公司工会委员会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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