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及中央、省委、**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全辖党组织。
二、党的组织设置
3.基本设置形式:原则上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部门、分支机构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部门、分支机构,按照部门工作性质相近、分支机构距离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原则建立党支部。
4.设置调整:每年3月底前,党委对全辖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坚持党的建设与机构建设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5.纪检机构: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三、班子队伍建设
6.班子配备职数: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