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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时间:2022-01-12 15:42:42 浏览次数: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质押人):身份证号码: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大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元,大写:。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七条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

非法活动。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3、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4、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固定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乙方彻底违约,如果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5、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变卖本借款项下质押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6、抵押期间,乙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7、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8、甲方保管抵(质)押车辆期间,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12、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13、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甲方暂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甲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损坏及殃及部分,甲方不负赔偿。

14、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1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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