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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22-01-08 13:48:57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鲜明完整地提出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这就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通过认真学习《巡视条例》,有如下四点体会。

一、巡视工作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

点的伟大斗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党就会出现问题。加强巡视工作正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战略考量。《巡视条例》对于提高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巡视工作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有力支撑

巡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领导班子,重点是一把手,从现实状况看,受传统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影响,目前有效的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主要依赖于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而巡视监督模式正是从

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将自上而下的上对下的监督同自下而上的下对上的监督以及同级监督紧密的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实际意义上成为现阶段监督模式的必然选择。从实际的效果看,巡视不仅是下情上达,有利于上级党组了解和掌握下级党组最直接的情况,主动地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为制定和修订政策以及做好决策提供依据,而且还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改正工作中的错误。

三、巡视工作是对干部严格教育和爱护

巡视工作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通过巡视,无论是对一般性问题的早提醒、早劝阻;还是对比较严重问题的早刹车、早采取措施,警示和防止了一批领导干部在错误上跌倒,这是最真切的关心爱护。巡视工作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教育。对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不是在巡视工作中被发现和查处什么问题,而是接受教育。通过巡视中发现的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用他们活生生的教训,让干部有所畏、知所止、知所守,更好地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律,更加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因此,巡视工作不是组织跟个人过不去,它既是监督,更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四、率先垂范,加强干部教育,坚决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市委群众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决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决策民主化,不搞一言堂。严肃认真开展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利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带头讲党课,带头学习研讨,不断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信访干部队伍。

通过认真学习《巡视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了巡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我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群众的贴心人,班子的带头人。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党内巡视制度,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成为历朝历代皇室对各级官僚实施监督的一项主要制度,积累了诸多历史经验,为我们今天制定巡视条例提供参考依据。

一是独立性。战国时期商鞅认为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巡视官长期流动,不常驻一地,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

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巡视工作的独立性。

二是权限性。宋代御史掌握“肃正纪钢,纠劾不法,自朝廷至州县,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弹奏”的职权。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对违法失职的地方官员,五品以上参劾,由朝廷裁决,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可“就便拿问”。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方式,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

三是问责性。宋代派监司出巡,为防止监司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老百姓勒索钱财,因而对监司出巡制订了种种约法,如不得在州县住过三日,随从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县打白条借钱,等等。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条例规定“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强化了巡视工作的问责性。

四是制度性。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是有内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监察法规,其操作性和针对性之强,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时,巡按御史从选派、点差、职责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环节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共产党新的巡查条例写入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制度的一系列

新举措,包括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等。符合巡视工作实际,使巡视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视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后得不到解决,那么,巡视制度就形同虚设。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据巡按通例考察核实,对于失职违法,处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实参奏。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条例强调问责和追责。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如果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将被追责,增强了巡视工作的成果性。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巡视条例》充分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实践的创新成果,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对象范围、方式方法、工作权限、纪检工作的要求都做了规范,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可依之法、可循之规。

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党,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巡视条例》体现了“四新”。贯穿了新思想,《巡视条例》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巡视工作精神和要求,做好新时期巡视工作的根本遵循。体现了新成果,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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