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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时间:2022-01-08 12:05:44 浏览次数:

XX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红线

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饮酒的;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而强令冒险作业的;

3.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施工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导

致隐患处于失控状态的;

6.谩骂、威胁、报复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7.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8.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9.重大危险区域、防火防爆区、可燃气体泄漏区内有明火的,

可燃气体泄漏区内携带移动电话的;

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生产、储存、输送管线、设备

未经置换直接进行动火作业或未采取措施直接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

11.一级动火作业、特级登高作业、危险受限空间作业未采

取防护措施的;

12.存在高温高压、爆炸风险的装置DCS、ESD、UPS等控制

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仍强行生产运行的;

13.辐射装置防护设施严重损坏,导致放射源暴露仍然使用

的,采用Ⅰ、Ⅱ、Ⅲ类放射源探伤不通知、不报告,不采

取防范措施,私自作业的;

14.重要设备安全联锁、机组安全联锁、工艺安全联锁等关

键联锁私自解除或未投用,装置仍然运行的;

15.二、三类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运行或本体裂纹、焊缝开

裂、深度伤痕、腐蚀减薄(5级)、安全附件损坏仍然使

用的;

16.存在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线

泄漏继续生产的,工艺指标严重偏离规定值运行的;

17.0级、1级防爆区域内的电力装置不防爆,或防爆等级及

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

18.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损坏、监控设施失灵未采取措施仍

然使用的。

二、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安全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

“安全红线”管理是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重要指标精神、促进安全“零”理念落地生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是牢固树立“安全工作60分、其他工作40分”的业绩观和“再好的经济效益也没有人的生命宝贵,再大的

功劳也抵不过死人之过”的安全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不触红线,不越底线,始终将安全生产建立在可靠的保障基础上。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红线相关要求和永煤

“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公司安全管理红线,

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一切为安全让路。

(二)认真开展宣教培训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全员学习并签字,做好学习记录。发现未及时组织学习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全面开展“安全红线”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企管部组织一次专题讲座,深刻学习上级有关规定,使广大员工认识到设立“安全管理红线”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全员自主保安意识,促进按章操作,远离红线是更好的保护每位员工的安全健康。要通过事故案例深入剖析、查找严重“三违”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要通过广泛培训,考核达标,真正做到人人对红线“知规定、知案例、知危害、知责任”。

3、公司各部门、各维护单位要以部门、专业、班组为单位签订不踩红线的“安全承诺书”,使“安全管理红线”形成永煤员工安全共识,做到警钟长鸣。

三、责任追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能源集团、永煤公司和我公司有关规定,对触犯“安全红线”的进行责任追究:

1、凡触犯“红线”的,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干部一律免职。

2、当月被上级查出1次触犯“红线”的,“双基”考核中对部门扣3分,对公司分管领导扣2分。

3、当月被上级查出2次触犯“红线”的,“双基”考核中对部门扣4分,对公司分管领导扣3分;对部门副职罚款3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对部门正职罚款4000元并进行安全约谈,并扣除被约谈者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4、当月被上级查出3次及以上触犯“红线”的,“双基”考核中对部门扣6分;对公司分管领导扣5分;对部门副职罚款3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对部门正职罚款50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5、对放任、不制止或违章指挥本班员工触犯“红线”的,部门主要领导罚款3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6、维护单位员工被查出1人次触犯“红线”的,逐出裕东公司并处罚相应维护单位5000元;被查出2人次触犯“红线”的,逐出裕东公司并处罚相应维护单位10000元;被查出3人次触犯“红线”的,与维护单位解除合同并处罚相应维护单位50000元。

7、对触犯“红线”行为举报到公司安生部的,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8、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我公司其它规定向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9、本规定解释权属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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